2009年10月28日,我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2009年11月19日收到回复.收到回复后第一时间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因为发现与申请有关信息,我已经再次致函要求其告知相关索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 请 人 :严义明
联系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1033号12楼B座
联系电话 :021-51087770
邮 编
:200030
申请公开事项:
1.
请求贵局公开
2008年安徽省132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所公布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刊登前述信息的媒体名称、公布时间及贵局对企业所公布环境信息的核查情况;
2.
上述企业未依法公开的,申请贵局代为公开相关情况;
3.
请求贵局公布对上述企业所采取整治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7日向贵局递交环境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贵局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2008年11月4日,贵局答复称:“尚有部分未报送公开情况,大部分市未报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贵局紧急通知各市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2008年12月22日,贵局对申请人申请作出《关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2号)以《关于对2008年省级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名单调整的函》(索取号:0A028020804200811001)作为附件,公布了2008年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废水),共132家企业。
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8条之规定,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在按照规定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代为公布。
目前,距离贵局公开132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之日已满30日。申请人请求贵局公开132家企业所公布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媒体名称、公布时间及贵局对企业所公布环境信息的核查情况。如上述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的,申请贵局代为公布。
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贵局作为环境主管部门有义务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请求贵局公开监测数据及整治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第20条及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就上述申请公开事项向贵局申请获取,故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请求贵局依法以书面方式提供上述申请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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