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5月1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国家发改委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回复,同时判令国家发改委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2009年5月27日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不予受理裁定。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2009年6月5日通过北京市一中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严义明
住所:上海市肇嘉浜路1033号12B座
邮编:200030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编:100824
法定代表人:张平,主任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因不服该院作出的(2009)一中行初字第1296号不予受理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原审法院 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一中行初字第1296号行政裁定书;
2.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理由:
因被上诉人未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上诉人于2009年5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上诉人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答复,判令被上诉人重新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中,除第一款列举的八项外,在第二款中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进行了概况性的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严义明
2009年6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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