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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指控辉瑞刑事犯罪,我们呢?

(2009-09-12 10:02:17)
标签:

法律

虚假广告罪

华夏医院

辉瑞公司

美国

杂谈

分类: 与工作相关

    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以23亿天价罚金一事早已不胫而走,似已到“地球人都知道”的程度。人们议论纷纷,啧啧称赞,对不诚实的商家严加惩治,真是大快人心。细心的人会发现,此次对辉瑞“大开杀戒”的,不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尽管辉瑞的药品“出生证”由FDA审批、颁发——而是美国司法部。
    在国人的眼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无疑是行政机关,司法部则是司法机关。美国司法部向辉瑞公司发起的是刑事指控,认定其在营销过程中故意夸大药品功能、广告宣传超出审批适用范围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辉瑞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也表示“服罪”……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是一桩地地道道的刑事案件。简单地说,辉瑞公司的虚假宣传是一种犯罪行为。
    其实,在国人看来,辉瑞公司的“罪状”真的不算什么:一是宣称药品“伐地考昔”可以治疗急性疼痛、手术疼痛等,夸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的药物适用范围;二是采取邀请度假、打高尔夫球等行贿医生的不当方式促销。这与我国大量存在的药品、医疗服务广告虚假宣传行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并且,国内行政机关对此类广告违法案件通常都罚款、教育了事,鲜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6年修改时增加了虚假广告罪,但13年来,迄今仅有一起广告虚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就是杭州华夏医院广告犯罪案件。

    2005年7、8月,华夏医院风湿科承包人打着“香港引进,安全无痛苦”等幌子,在杭州多家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发布后,有33位患者被吹嘘的广告吸引,先后到医院接受手术。没想到,术后这些患者非但没有痊愈,反而不同程度地出现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当地工商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此案已经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07年11月9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虚假广告罪,判处华夏医院院长黄元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华夏医院风湿科投资人杨文秀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华夏医院风湿科投资人杨国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华夏医院风湿科承包管理负责人杨元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华夏医院等被告赔偿29名患者150余万元。

    就是自《刑法》设立虚假广告罪13年来全国仅有的一起被惩处的广告犯罪行为。其实,每年全国查处的广告虚假宣传案件成千上万,未被查处的或许更多,但是,为什么受到刑事处理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如此之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罪的定义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情节严重”。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了虚假广告罪的定罪标准。《规定》指出,虚假广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虚假广告取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因为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这一追诉标准,相当一部分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该走上刑事被告席。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即使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杭州华厦医院一案中,受到刑事惩罚的也只有那几个倒楣的广告主,为广告主制作广告的广告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那几家浙江的主流媒体,一个个都逃脱了刑事指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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