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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009-09-15 11:44:01)
标签:

杭州华夏医院

虚假广告

广播电视

医疗广告证明

财经

    9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条规定可能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虚假违法广告大开方便之门。这是一个危险的先例!
    有权必有责,这是人人皆知的政府行动准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由于广电系统经营的特殊性,其“政府”的属性仍然是十分清晰的。退一步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即使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权利与责任也应该对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替人播放广告,收人钱财,这是皆大欢喜的事;如果播放的广告是虚假的、违法的,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应按法律规定负相应的责任。广电总局这一新规有什么理由提前给播出机构撑起“保护伞”呢?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注意。在2007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已经查明,杭州华夏医院的几名被告此前正拿着早已失效的、2004年度《医疗广告证明》去浙江省电视台体育健康频道(后更名为浙江省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联系广告播出事宜的。该广告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白天7:10、12:07分,连续播放长度规格为30秒,内容为华夏医院“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用疗效说话,让患者见证。只需一个手术,还你终身健康等”。广告播出后,33位患者被吹嘘的广告吸引,先后到医院接受手术。没想到,术后这些患者非但没有痊愈,反而不同程度地出现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经鉴定,共有14名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这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号称全国首例的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犯罪案件,几名被告被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一份早已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播出机构的广告审查人员难道真的不能发现其中的猫儿腻吗?非也,很可能的原因是见钱眼开!然而,以后即使再出现此类恶性案件,相关播出机构也可以在《办法》第三十八条的保护下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了这个“靠山”,就有了无数的免责借口,可能有的播出机构更会有恃无恐地承接“欺骗自己”的各类广告,治理虚假广告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了!
    开发软件时,程序设计员通常会在软件内创建一个“后门”,也就是程序端口,以便以后自己对程序进行修改,这个“后门”是不对外公开的。看来,广电总局在制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时,也给播出机构创建了一个“后门”。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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