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晨报》讨论“打折后遗症”,说的是房地产开发商降价促销,引起此前购房业主的不满,例如成都万科魅力之城,仅仅两个月,均价就从每平米5700元降到4400元,总价从50万元跌至40万元,房屋价值缩水20%,老业主便要求万科补偿差价损失。
对这类事件,有的开发商比较会做事,例如深圳万科就用精装修优惠的方式给予补偿。但是如果开发商不这么做,业主们的要求不一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房屋买卖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房价有涨有跌,买者的风险需要自己承担。如果退房,还要支付违约金,业主可以算笔帐,如果支付违约金的损失低于降价的损失,当然可以考虑退房。
在我印象中,有位女士买车,销售商承诺她,三个月内如果降价,将给她补偿差价,该女士后来成功维权。这样的承诺就是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买房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急于售房,也可以试着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在……时间内,降价做出补偿”。
我自己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一商城买了毛衣,没过两天,发现它已经打七折,因为该商城有7日内无障碍退货的规定,所以我就跟导购商量,不行我就采用先退后买的方式,结果人家退还我差价。但是这个办法不适用房屋、汽车,这类商品销售,恐怕难有无障碍退货的规则。
感到自己利益受损的业主怎么办?跟开发商进行沟通,好好商量,也许会有些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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