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工作中还分管人事,近日要和临时聘用人员签合同。他有疑虑:在与聘用人员连续签两次合同之后,是否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查了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种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我抓住最后那句“续订劳动合同的”来解释:即使你连续两次签了合同,但是如果现在双方没有达成续签合同的意愿,就谈不上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也就是说,是否同意续签在先,合同期限在后。
当律师的妹妹说我解释不对,应当理解为签了两次合同以后,就得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请教了在外资公司当法律顾问、对劳动法有相当研究的C律师。他说: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的理解是法律字面的意思,你妹妹说的是立法精神的解释。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这一条款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然,这个“连续两次订立”是从08年一月一号起算的。
给老公一点建议:把第一个合同期限签的时间长些吧,比如三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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