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家里两份报纸都在首页醒目位置,大标题导读 “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事件。
股市大涨,上基金网站,链接的都是“孕妇门”,本不想谈论的事情,也不得不说两句了。
《信报》是北京市卫生局的调查结果,干脆利落:“经过专家认定,由于孕妇身患多种疾病,手术不能救孕妇,能救孩子,但是因为遭到干扰(指不签字),手术不能进行”。我找了半天,在最后看到“对患者家属表示慰问”
《青年周末》的首页更是吓人“医生:不签字我们下次还不救”,进去看才发现医生原话说的是“不敢救人”。
这个时候都拿法律说事了。依据哪一条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责任认定,那是法院的事。主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在医院和公众之间做些沟通工作?不管怎样,两条人命没有了,说几句致歉的话效果会好些吧。
媒体也是,“不救”和“不敢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不敢救”有些无奈,“不救”就是叫板。
医患关系本来就紧张,再碰上这样一板一眼的调查结论,再加上有些标题的渲染,真的是雪上加霜了!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