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有些朋友,在看了《悲情母子》之后,已经对儿子勇男恨得咬牙切齿了。我倒是觉得他有点可怜,而且也有点法盲,比如他带着录音笔,录下母亲承认毒死父亲的过程,不仅让人们觉得他太狠,而且从法律上来说,也是没有价值的。因为故意杀人罪,是公诉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去侦查的,不需要你提供。
录音证据,在民事活动中还是挺有用的,尤其是当我们不甚将保留的凭据丢失,是可以通过录音进行补救的。比如,张三将李四写下的借条遗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三就可以给李四打个电话,通过录音电话记录两人的谈话。在交谈中,张三可以提到那笔借款,尤其是要提到借款的时间、数目,告知自己最近有急事,是否可以早一点或者归还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李四没有否认那笔借款,这个录音证据就是可以使用的。
当然,录音、录像资料的取得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这不一定非要经过他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私自将录音录像设备装在别人家里,那么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这样的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