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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民色彩哪里去了?

(2006-06-14 18:43:25)
分类: 生活与法
      昨天,央视“大家看法”节目:腾老太太因为孙女白血病住院,需要几十万的医药费,老人在火车上做出了从未做过的事,捡拾别人扔掉的矿泉水瓶,有些乘客也随手给了她。一共有28个瓶子,但是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老太太拘留五天。没有通知家属,几天后家人才得知老人被拘。
      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一个铁路部门整顿乘车秩序的规章。后者包括乞讨、捡拾,方法有警告、拘留。小儿子将母亲遭遇发贴上网,引来强烈反响,公安机关最后对这次拘留予以撤销。
      该节目的讨论焦点集中在执法的人性化问题。法学专家谈到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谈到管理部门对于所谓“顽症”的疲劳,转嫁为被管理对象的痛苦等问题,令人深思。
       我的看法:第一,在列车上捡拾垃圾,究竟是乘客反映的突出问题,还是管理者为了管理秩序所列出的顽疾?如果不是乘客的反映,只是妨碍了管理,那么,在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写入宪法)建立健全之前,在阳光不能普照到每个公民身上的时候,拾荒就不应列入行政处罚的行列;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今年开始实施时,参与起草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就在央视的法律讲堂,宣讲这部法律。其特点是亲民色彩。他说,国外有人称赞这部法律,因为那里诸如一些小的治安纠纷都要上升到刑事诉讼,而我们有这部法律,就可以实现对小事件的化解,密切警民关系。专家讲的真好,问题是怎么到了实践中,执法者就给它变了味?将亲民变成仅仅是制裁和惩罚;
      第三,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拾荒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那个铁路部门规章怎么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怎么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呢?即便你有权扩大,你这些规定在火车、车站有公示吗?如果公众没有看到,你就可以开始整治吗?
      最值得说是,老人一家虽然贫寒,但是他的大儿子真是有法律意识,他找到公安机关,要求了解母亲究竟何处违法,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因为母亲并非“专业拾荒”。所以,当草民不是法盲时,执法者就不能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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