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
(2018-11-22 09:37:59)
保理型ABS将成为政府平台企业的融资未来
嵌套保理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系指保理商先行受让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后,再以该等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合同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
嵌套保理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及作用
1、保理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主导的保理资产证券化
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业务,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自身业务时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并不多,保理公司融资难已经成为开展保理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则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将自身受让的应收账款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通过产品设计将应收账款转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有效地盘活商业保理公司存量的保理资产,缓解了资金流动性压力,有效地解决商业保理公司因缺少资金而难以拓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难题。
2、反向保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导的保理资产证券化
在供应链的运营模式中,由于各企业自身实力以及所处位置不同,易形成一个或少数几个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核心企业,而上下游的配套企业则成为依附其生存的中小企业。核心企业往往出于其强势地位将贸易成本转嫁给其上游的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呈现一种“成本洼地”导向,给中小型供应商企业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因信用水平受限难以通过银行解决资金流“瓶颈”,有开拓新融资渠道的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核心企业有缓释资金压力的需要,供应链应收账款证券化为两方提供了可行的解决路径。但由于债权人和基础资产过于分散,在各初始债权人之间互不关联的情形下,难以通过其中某一企业进行基础资产的内部归集。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作为债务人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良好的主体信用、保理商的介入为内部归集接供了可能,其通过与各中小供应商企业之间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各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原始权益人将该等保理合同项下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
3、降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风险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融资风险,主要是由于应收账款自身质量参差不齐、信用增级方式不一、交易参与主体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且加之法律规定和政策存在变化性。作为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类别,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却可以降低上述部分风险,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
(1)降低应收账款资产池过度集中的风险
若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整个资产池应收账款的比例过高,考虑到应收账款的质量、债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整个资产池应收账款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同理考虑到法律环境、地方政策等因素,受同一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同一地区的应收账款比例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由于是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其拿来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更加广泛,无论是债务人数量还是资产来源地区都会有更多的选择性,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资产池过度集中的风险。
(2)降低资产服务机构不尽责的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不尽责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证券发行以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有效或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的风险。例如,资产服务机构未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有效地管理,从而使得基础资产恶化,进而导致降级等风险的发生。资产服务机构主要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该职务原则上应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由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由发起人(普通企业)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相比,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本身就是为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服务的机构,其更具专业性,而且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者,商业保理公司对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比较熟悉,能够有效地降低资产服务风险。
政府平台企业为什么要剥离解析
2014年之前,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每年都会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出台贷款风险监管指导意见,最后一期为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文),2014年出台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融资平台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银监会不再出台融资平台年度风险监管指导意见。
为了分类管理融资平台,10号文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仍按平台管理类”(简称监管类);二类是“退出类平台”(简称退出类或监测类)。其中,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退出流程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意思是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可以作为商业化运营企业看待)。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仍作为监管类平台管理。
融资平台分类目的,是为了规范其融资行为。当时环境下,监管类平台可以发放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即政府性债务),如向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交通厅公路贷款、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贷款等。退出类平台已整改为一般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为企业自身举借债务,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两者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
2014年新出台的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剥离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融资职能,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利,且仅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监管类平台不能再新增政府性债务,换成“三三四专项检查”术语为“不得违规新增融资扩大政府债务”。而且由于监管类平台尚未整改为退出类平台,不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且自身不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因此,监管类平台不仅不能代替地方政府新增融资,而且本身也不具有商业化新增贷款资格,即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融资。
市场化融资需要三个前提:一是平台公司融资不能有政府直接的信用担保或者财政承诺;二是平台公司完成市场化退出,依靠自身经营现金流能够充分覆盖贷款本息;三是项目收益中的财政补贴或补助,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基础上。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债务,使地方国企进入良性发展,与政府剥离、退出政府平台是未来趋势。
保理ABS成为主力券种
自2016年万科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发行开辟先河,进入2017年后,供应链金融保理ABS迅速扩容,目前已成为市场上的主力券种之一。保理ABS必将成为地方国有企业融资的主力。
1、保理ABS渐流行
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开展较早的产品,但过去发行量一直不大,属于相对边缘的品种,存量在2016年底仅维持在1%左右,不过这一情况已逐渐发生变化,借助供应链金融模式,保理ABS有望重焕新生。
根据cnabs的数据显示,2017年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6单,其中交易所ABS产品65单,交易商协会ABN产品1单,发行金额共计601.19亿,占资产证券化市场整体的约4%。与此同时,保理ABS也成为2017年交易所ABS发行市场第5大产品,其中供应链金融保理ABS贡献了近半的规模。
事实上,2016年以深圳市前海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合作发行4只保理ABS(平安证券-一方保理万科供应链金融1-4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融资52.25亿元以来,2017年除传统的保理融资ABS外,大型实体企业(基本是房地产企业)的供应商通过保理公司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数量迅速增加,使得我国保理ABS产品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7年发行的保理ABS产品中,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的有49单,发行额为467.04亿,电商的为10单,发行额为63.20亿,其中应用了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另外,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通过五矿信托发行了碧桂园供应链保理ABN,并融得资金9.28亿。
进入2018年以来,供应链金融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脚步不停,截至目前已有5只产品发行成功,并共计募得资金53.2亿元。
2、供应链金融保理ABS的作用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即借助供应链金融模式集中应收账款,进而通过发行ABS取得融资。
供应链金融保理ABS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当供应商向最终付款方提供货物/服务,便形成了对最终付款方的应收账款,此后供应商用该应收账款向最终付款方指定的保理公司进行保理融资,从而形成了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而保理公司则将其持有的保理债权打包发行ABS产品。由于类信用债特征比较明确,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采用平层发行或仅设置较低比例的次级。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上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的底层资产通常是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组织批量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相当于为其上游供应商提供了一条便捷、稳定的融资渠道。
2)核心企业有息负债需求下降,节约财务费用。对于最终付款方而言,从表面上看此类ABS产品的发行对于其资产负债表不存在直接的影响,然而由于上游供应商的资金流转状况得到改善,其对供应商的占款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其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并不计息,相当于其获得了免费的资金,有息负债需求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约财务费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项目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对应最终付款方的各个子公司而非母公司。为了提供足够的增信,项目中采用了出具付款确认书将母公司列为共同付款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来使应收账款更好的体现为母公司信用。
分层结构上,由于其类信用债特征比较明显,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采用平层发行或仅设置较低比例的次级。
3、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尚有至少千亿供给量
从目前来看,供应链ABS主要采用储架发行方式或曰备案制,企业先向监管部门发出审核申请并递交材料,把发行时间区间和额度经过注册同意后放到“架子”上储藏着,当有发行需求的时候再向证监会申请从架子上取下来使用,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
而根据储架发行的情况来看,未来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产品至少还有1300亿以上的供给量,给投资者带来的较大的配置空间。
嵌套保理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及作用
1、保理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主导的保理资产证券化
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业务,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自身业务时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并不多,保理公司融资难已经成为开展保理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的结合则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将自身受让的应收账款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并通过产品设计将应收账款转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有效地盘活商业保理公司存量的保理资产,缓解了资金流动性压力,有效地解决商业保理公司因缺少资金而难以拓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难题。
2、反向保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导的保理资产证券化
在供应链的运营模式中,由于各企业自身实力以及所处位置不同,易形成一个或少数几个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核心企业,而上下游的配套企业则成为依附其生存的中小企业。核心企业往往出于其强势地位将贸易成本转嫁给其上游的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呈现一种“成本洼地”导向,给中小型供应商企业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因信用水平受限难以通过银行解决资金流“瓶颈”,有开拓新融资渠道的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核心企业有缓释资金压力的需要,供应链应收账款证券化为两方提供了可行的解决路径。但由于债权人和基础资产过于分散,在各初始债权人之间互不关联的情形下,难以通过其中某一企业进行基础资产的内部归集。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作为债务人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良好的主体信用、保理商的介入为内部归集接供了可能,其通过与各中小供应商企业之间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各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原始权益人将该等保理合同项下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
3、降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风险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融资风险,主要是由于应收账款自身质量参差不齐、信用增级方式不一、交易参与主体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且加之法律规定和政策存在变化性。作为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类别,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却可以降低上述部分风险,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
(1)降低应收账款资产池过度集中的风险
若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整个资产池应收账款的比例过高,考虑到应收账款的质量、债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整个资产池应收账款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同理考虑到法律环境、地方政策等因素,受同一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同一地区的应收账款比例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由于是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其拿来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更加广泛,无论是债务人数量还是资产来源地区都会有更多的选择性,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资产池过度集中的风险。
(2)降低资产服务机构不尽责的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不尽责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证券发行以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有效或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的风险。例如,资产服务机构未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有效地管理,从而使得基础资产恶化,进而导致降级等风险的发生。资产服务机构主要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该职务原则上应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由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由发起人(普通企业)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相比,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保理公司本身就是为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服务的机构,其更具专业性,而且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者,商业保理公司对于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比较熟悉,能够有效地降低资产服务风险。
政府平台企业为什么要剥离解析
2014年之前,为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每年都会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出台贷款风险监管指导意见,最后一期为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文),2014年出台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融资平台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银监会不再出台融资平台年度风险监管指导意见。
为了分类管理融资平台,10号文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仍按平台管理类”(简称监管类);二类是“退出类平台”(简称退出类或监测类)。其中,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退出流程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意思是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可以作为商业化运营企业看待)。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仍作为监管类平台管理。
融资平台分类目的,是为了规范其融资行为。当时环境下,监管类平台可以发放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即政府性债务),如向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交通厅公路贷款、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贷款等。退出类平台已整改为一般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为企业自身举借债务,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两者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
2014年新出台的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剥离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融资职能,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利,且仅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监管类平台不能再新增政府性债务,换成“三三四专项检查”术语为“不得违规新增融资扩大政府债务”。而且由于监管类平台尚未整改为退出类平台,不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且自身不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因此,监管类平台不仅不能代替地方政府新增融资,而且本身也不具有商业化新增贷款资格,即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融资。
市场化融资需要三个前提:一是平台公司融资不能有政府直接的信用担保或者财政承诺;二是平台公司完成市场化退出,依靠自身经营现金流能够充分覆盖贷款本息;三是项目收益中的财政补贴或补助,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基础上。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债务,使地方国企进入良性发展,与政府剥离、退出政府平台是未来趋势。
保理ABS成为主力券种
自2016年万科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发行开辟先河,进入2017年后,供应链金融保理ABS迅速扩容,目前已成为市场上的主力券种之一。保理ABS必将成为地方国有企业融资的主力。
1、保理ABS渐流行
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开展较早的产品,但过去发行量一直不大,属于相对边缘的品种,存量在2016年底仅维持在1%左右,不过这一情况已逐渐发生变化,借助供应链金融模式,保理ABS有望重焕新生。
根据cnabs的数据显示,2017年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6单,其中交易所ABS产品65单,交易商协会ABN产品1单,发行金额共计601.19亿,占资产证券化市场整体的约4%。与此同时,保理ABS也成为2017年交易所ABS发行市场第5大产品,其中供应链金融保理ABS贡献了近半的规模。
事实上,2016年以深圳市前海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合作发行4只保理ABS(平安证券-一方保理万科供应链金融1-4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融资52.25亿元以来,2017年除传统的保理融资ABS外,大型实体企业(基本是房地产企业)的供应商通过保理公司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数量迅速增加,使得我国保理ABS产品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7年发行的保理ABS产品中,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的有49单,发行额为467.04亿,电商的为10单,发行额为63.20亿,其中应用了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另外,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通过五矿信托发行了碧桂园供应链保理ABN,并融得资金9.28亿。
进入2018年以来,供应链金融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脚步不停,截至目前已有5只产品发行成功,并共计募得资金53.2亿元。
2、供应链金融保理ABS的作用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即借助供应链金融模式集中应收账款,进而通过发行ABS取得融资。
供应链金融保理ABS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当供应商向最终付款方提供货物/服务,便形成了对最终付款方的应收账款,此后供应商用该应收账款向最终付款方指定的保理公司进行保理融资,从而形成了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而保理公司则将其持有的保理债权打包发行ABS产品。由于类信用债特征比较明确,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采用平层发行或仅设置较低比例的次级。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上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的底层资产通常是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组织批量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相当于为其上游供应商提供了一条便捷、稳定的融资渠道。
2)核心企业有息负债需求下降,节约财务费用。对于最终付款方而言,从表面上看此类ABS产品的发行对于其资产负债表不存在直接的影响,然而由于上游供应商的资金流转状况得到改善,其对供应商的占款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其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并不计息,相当于其获得了免费的资金,有息负债需求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约财务费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项目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对应最终付款方的各个子公司而非母公司。为了提供足够的增信,项目中采用了出具付款确认书将母公司列为共同付款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来使应收账款更好的体现为母公司信用。
分层结构上,由于其类信用债特征比较明显,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多采用平层发行或仅设置较低比例的次级。
3、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尚有至少千亿供给量
从目前来看,供应链ABS主要采用储架发行方式或曰备案制,企业先向监管部门发出审核申请并递交材料,把发行时间区间和额度经过注册同意后放到“架子”上储藏着,当有发行需求的时候再向证监会申请从架子上取下来使用,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
而根据储架发行的情况来看,未来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产品至少还有1300亿以上的供给量,给投资者带来的较大的配置空间。
前一篇:2018年11月22日
后一篇: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