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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经适房”新政,政府又在“耍花枪”?

(2007-12-04 08: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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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置业

 

    倍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终于在11月30日正式公布。在国务院希望实现经适房与廉租房无缝对接的政策意愿指导下,此次出台的经适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政府不断加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力度,最大程度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过程中,加强经适房管理是完全符合宏观调控的导向和要求的。

    然而,此次出台的经适房新政与之前的《廉租房管理办法》相比,虽同是出于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困难问题、缓解市场矛盾,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但不论从机制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存在很多“回旋”的余地,细节规定又是漏洞百出,实在是难逃“耍花枪”的嫌疑。

    挂羊头卖狗肉  经适房拿什么“扛”起保障重任

    一直以“政策性商品房”形象面市的经适房,在此次新政中转变为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随着经适房保障对象由以往的中低收入人群转向低收入人群,它的商品性也被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保障性职能以及政府重保障意愿的体现。

    虽然政府将经适房供应对象缩小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是为了实现‘无缝对接’,更好的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这一转变无疑也将很多实际上买不起商品房,又对经济适用房有旺盛需求的中等收入群体排除在外。以北京之前出台的经适房申报标准为例,3人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45300元的可以申报经济适用房,也就是说平均每人每月工资要低于1258元才有资格申请经适房。按10月份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均价降至2800元计算,如果执行此标准,一个符合申报标准的购房者要买下一套60平米的经适房净要不吃不喝攒11年。

    也就是说,购买经适房对于那些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而言依然是“只可远观,不可近玩焉”。而那些买不起商品房却有能力购买经适房的中等收入者却由于不符合标准而被排除在外。可见,此次新政转变很有可能造成经适房“买得起的买不到,买不起的还是买不起”的尴尬局面。如此发展的话,经适房 “空挂”不仅无法缓解市场上旺盛的购房需求,而且还会使所谓的“加强保障”成为一纸空谈。

    另外,目前经适房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供给量不足。而在新政的第三十条又规定了在满5年之后,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虽然新政中“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数额有所提高,但如此一来,便为经济适用房流出保障体系提供了缺口,为购买经济适用房设置如此的退出机制,无疑将严重影响到经适房保障性职能的发挥。不得不怀疑,披着保障的外衣却无法发挥保障功效的经适房,拿什么扛起住房保障的重任?

    政策细节处模糊  政府难道又在“耍花枪”?

    按照目前的分析来说,经适房无法完全发挥保障职能除可能出现的“空挂”现象之外,另外一方面原因还在于它的执行性不强,弹性过大。

    例如,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而如何划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不仅没办法统一规定执行,而且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如此一来,本来就模糊的标准界限就更加难以掌握。

    另外,在新政的第15条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在第30条又规定:“对于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既然政策已规定了单套住房的面积,那么就应该严格的执行,不应有任何回旋的余地。新政如此规定又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开宝马住经适房”的现象再次出现。

    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忽视经适房对于解决具备有限购房能力的购房者住房问题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此次新政中很多规定存在弹性过大,可执行性不强等硬伤将会严重影响到经适房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效果。如果政府不立刻出台更为严密具体的细则的话,此新政只能疑是政府的表面文章,又一计“耍花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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