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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 老百姓可以拿“法”说事

(2007-10-15 08: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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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置业

    酝酿达十三年之久的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以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为主要目的民事法律,《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实施可谓众望所归。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曾说过:“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在向来以尊重人权、注重和谐著称的中国社会,《物权法》的实施更是为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加了一个重量级的砝码。特别是在《物权法》5编247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从不动产登记、到车库车位归属,再到房屋拆迁,彰显对物权的尊重和捍卫。

   钉子户”拆迁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各地纷纷上演的“最牛钉子户”在带给老百姓谈资的同时,也带来了行政部门以及老百姓更多的无奈。在房屋拆迁中,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向来是个难题。在许多行政人员看来,公权力永远要大于私权利,因此在许多事件的执法过程中,老百姓的权利往往会因为无法可依而受到损害,同时,无法及时、妥善处理拆迁问题同样也成为阻碍城市规划进程的难题。

    《物权法》的实施则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措施,并规定了严格的补偿机制,用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对于“钉子户”是否可以强拆这一问题,拆迁后将建设项目的类型将成为是否可以强征的主要评判标准,如果是商业项目则不具备征收条件。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合理拆迁、依法补偿无疑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优先”变“首先” 管理变服务

     《物权法》实施当日,广州市即出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虽然总房价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但是对住房各项共有建筑面积进行明示,老百姓的住房消费无疑会更加明确和清晰,同时也制止了一些开发商“霸王条款”的不合理约束。

    《物权法》中类似的规定还涉及到业主的停车位问题: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项条款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优先”换成了“首先”,即表示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将业主的利益首先考虑;而并非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优先,更有利于保障业主的权益。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物业服务机构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但是许多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存在开发与物业不分家的情况,物业与业主之间虽然纠纷不断,但业主在拿到房子后,对于物业公司管理以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却又无可奈何。而《物权法》实施后,物业公司的职能出现本质转变,由管理变为服务,包括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以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公司职能的转变无疑给政府职能转变提了个醒,也对行政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将受到挑战。行政机关同样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变得更加突出。

     此外,《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等问题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更加明确了物权归属。但是对于物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房屋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等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在推动住房市场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的同时,亟待斟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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