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转继承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①被转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这是转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②继承人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③转继承人也必须享有继承权,即转继承人也没有丧失或拒绝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42.继承权的丧失的行为: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④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3.遗赠与遗嘱的区别:①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③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④做出接受遗产表示的要求不同。
4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45.遗赠扶养协议具有5个特征: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②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④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⑤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亡行为的统一。
46.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首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而有合法遗嘱的,按遗赠或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7.要约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48.承诺通知生效采用到达主义,以行为做出承诺的,做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9.合同的履行就坚持三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
50.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51.缔约过失责任是因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成立,对因依赖合同有效或成立的一方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
5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三个条件: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有缔约过失之存在。
53.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54.违约责任的构成两个要件: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
55.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6.信托的三点要求:一要具有合法性;二要可能达到或实现;三要为受益人所接受。
57.信托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58.信托客户即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范围: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还可以是无形财产权,但如果是专属于委托的权利或受托人依法不得受让该财产的所有权时,该财产或财产权就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59.信托财产的特征:转让性和独立性。其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具有很好的风险隔离功能。
60.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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