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六个特征:①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②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仅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可;③经营管理灵活自由;④无需双重课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⑥企业生存缺乏可靠性,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寿命有限。
6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6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因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6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清偿先后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6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7.合伙企业的特点:①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②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③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有不少于2人的合伙人,并且为完全懂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所有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都能成为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②有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9.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70.退伙的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71.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三项条件:有合法继承权;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继承人愿意。
72.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然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73.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招待合伙企业事务;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74.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
75.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应依法成立。
76.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77.实缴资本又叫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78.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和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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