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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集团公司印发了新的《员工行为守则》,其中明确指出“禁止员工在受聘期内,以任何理由从事其他任何单位全职或兼职的工作”。笔者对这一条款多有不解,愿与达人探讨。
一、如何定义“全职或兼职的工作”
按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如果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从中获取精神或财物回报,他的行为即可被称作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按照这个定义,假设某位员工对美食颇多感悟,加之文笔不俗,如果他将京城名吃名店妙笔勾勒,定期投稿给某报刊杂志“吃心绝对”专栏,并从中获得稿酬,那么他的行为是否应该算作“从事其他任何单位全职或兼职的工作”呢?他的所作所为是非也应该按照《员工行为守则》的规定被严令禁止呢?类比此问题还有,如果两个朋友比赛跑百米,输的人要请赢的人吃饭,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呢?
这样的问题模棱两可,有待商榷,但是条款中两个“任何”就态度坚决,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
返回来说投稿这个问题,这只是个例子。那位看了说“该禁”,反正报纸也不差你一人投稿,反正咱公司文笔好的也没几个。那好,对这种情况笔者也不反对,不过说咱公司文笔好的人不多可就不敢苟同了,就算电信企业爱好文学的人不多,也总比银行职员里擅长相对论的人多吧,话说100年来也就出了一个爱因斯坦,在供职瑞士银行期间,“兼职”发表了狭义相对论。
二、企业是否有权利禁止员工从事其他单位“全职或兼职的工作”
按照企业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相关条款,企业有权约束员工8小时之外的其他个人活动。然而问题在于,企业该如何“约束”员工行为,约束员工的哪些行为。
企业该如何“约束”员工行为呢?话说传统国企里面,如果有青年员工单身未婚,就会有热心同事为其张罗相亲;或者双职工两口子吵架离婚,也会有热心同事为其劝架说和。从工作方法上看,这是“建议”你和某某谈恋爱,“建议”你别和某某离婚;而不是“强令”你和某某谈恋爱,“禁止”你和某某离婚。这种建议式的工作方式很容易被人接受,温馨而不生硬。当然,这是传统国企的情况,对我们这样的外商独资企业未必适用。
企业又该约束员工的哪些行为呢?毋庸置疑,违法犯罪要管,贪污受贿要管,影响企业形象要管,泄露企业机密更要管。那么员工下班之后和朋友喝喝小酒(不是酗酒,不谈商务),唱唱卡拉OK(没有小姐,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要不要管呢?那位说,不该管,也没法管,这是人家下班后的正当娱乐活动,属于个人自由。由此类比,话说某位员工喜欢做木工活,做车做鸟自得其乐。后来,他的作品被一家礼品公司高价收购,双方因此发生了“劳动”与“财物”的交换。如果这位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兼职”,公司该如何对其进行约束呢?
显然,人家的行为没有触犯违法犯罪、贪污受贿、影响企业形象、泄露企业机密这些《员工行为守则》中命令禁止的条款,至多是晚上雕花熬夜了,白天精神不济,影响日常工作。如果是传统国企,就会有领导找他谈话,说“老张阿,有业余爱好不反对,不仅不反对,还要支持,你看咱们单位工会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就是因为有你们这些多面手。但是,玩物丧志,影响工作就不可取了,从事业余爱好也要有所节制嘛”。这种建议式的工作方式很容易被人接受,温馨而不生硬。当然,这是传统国企的情况,对我们这样的外商独资企业未必适用。
综上所述,笔者并不反对对员工8小时工作之外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约束要合乎人情义理,注重方式方法。因此,笔者建议,如果公司在修订自己的《员工行为守则》时,能将相应条款作进一步增补。例如,为防止滥用职权、泄露机密,可以“禁止员工在受聘期内,以任何理由从事其他任何单位和公司业务相关的全职或兼职的工作”;为防止员工睡眠不足,影响日常工作,可以“不提倡员工在受聘期内,从事过多个人活动”。当然,这未免有点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