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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系列案第十八案

(2013-04-24 08:48:59)

乔木生珠鼓楼第八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系列案第十八案]
时间:2013年4月24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杨玉圣按:
      从2007年11月起,张仲春、沈木珠这对“讼棍夫妇”单独或合伙先后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了7个案子,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院立了7个案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了3个案子(沈木珠还曾一度企图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一个案子)。这17个案子的被告,主要是杨玉圣、李世洞教授,还有宋绍富律师以及河北人民出版社、学术批评网。
       今天深夜自重庆回京后,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包资料,发现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又合伙起诉了我两个案子、张仲春单独起诉了我一个案子。也就是说,截至2013年4月,这对全国独一无二的“讼棍夫妇”业也创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以名誉权纠纷案为主的破天荒的20个恶意诉讼案。我猜测,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这一纪录还会继续打破。
       这里发布的是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此系张仲春(及其名妻木珠)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第八个案子,故简称“乔木生珠鼓楼第八案”。这也是“沈木珠教授夫妇诉讼门事件”的第十八案。
       因为我正在忙于筹备即将在故乡青州举办的“首届全国县域法治论坛”,故暂时无暇对这些滑天下之大稽的所谓《民事起诉状》加以评论。
                                   2013年4月23日 11:4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仲春,男,汉族,1952年出生,广东人,住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6号301室(按:张仲春在这里耍了一个小把戏,即未载明其楼号和单元号),电话15051818033。

被告:杨玉圣,男,汉族,1963年出生,山东青州人,学术批评网个体户网主,住……,身份证号码……(按:张仲春又玩阴的。作为《民事起诉状》,并不要求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而且他自己也未载明其身份证号码;其所以如此下作,就是为了将来判决书上公布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电话13811361787。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求请求
      1.判令被告删除学术批评网诽谤原告强暴女学生的《张仲春和小汪女同学的秘密》一文,删除学术批评网及《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一书诽谤原告“贪污”及“被开除公职”等内容,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及学术批评网置顶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八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15日被告在学术批评网发表报告汇编作品《张仲春和小汪女同学的秘密》一文,作品第一部分来自网络“小老百姓的痛苦”《南京财经大学某院研究员张仲春不为人所知的秘密》,该部分污称“衣冠禽兽”的原告在“自己的办公室”“糟蹋蹂躏”了一个“花季少女”。第二部分是网民的11个跟贴,它们指证所谓“糟蹋纯洁的大学生”者是“南财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教授”,是“畜生”、“人渣”,要求学校“开除这种猪狗不如的东西”。为扩大对原告“糟蹋蹂躏”行为的影响,被告还在作品中特别标出“小老百姓的痛苦”作品《南京财经大学某院研究员张仲春不为人所知的秘密》及11个跟帖的网址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1/196759.shtml,诱使读者观看、阅读。
      为达到进一步侮辱、诽谤原告名誉的目的,被告还在“学术批评网”多次重复发表《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答客问(之八)》、《钟正文:我所了解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同样没有任何根据第指控原告“被开除公职”。并收入其主编书《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在该书132、223、224页诽谤原告“被开除公职”,“被深圳大学开除公职”、“因贪污问题被开除公职”。2012年9月6日,被告又在“学术批评网”发表《杨玉圣:“树欲静而风不止”》一文,在文章中继续指控原告“被开除公职”。
      针对上述诽谤、侮辱行为,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要求被告删除文章,追回图书,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被告至今置若罔闻。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第二、三、六、十五、三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作品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二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仲春(签名)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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