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之一)
(2012-10-21 21:57:14)
标签:
杂谈 |
杨玉圣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之一)
时间:2012年10月17日 作者:杨玉圣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杨玉圣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
原告:杨玉圣,男,汉族,1963年生,山东青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告:张仲春(笔名“乔生”),男,汉族,1952年生,广东普宁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
诉
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在《光明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其“张仲春的博客”发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就天津法院刘彤三法官程序违法请求最高院撤销“指定管辖”(二)》((2012-03-12
在其“张仲春的博客”发表的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就栖霞区法院依法管辖请求最高院撤销对和平区法院“指定管辖”(三)》(2012-03-26
被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依法指定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事,诬称系因原告对该院主审法官沈菁施“美男计”之故;对于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案子一审败诉,归结于原告与刘彤法官“暗通款曲”或“某种见不得人的密谋或者交易”使然。被告在其博客上的上述文章,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恶意编造不实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还利用其博客、通过网络,在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附加无端的猜测、暗示和渲染,均系被告对原告的恶意诽谤、故意侵权,除了构成对沈菁法官、刘彤法官等的严重贬损和名誉侵害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依法提起本诉。
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