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之二)
(2012-10-21 21: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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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杨玉圣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之二)
时间:2012年10月17日 作者:杨玉圣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杨玉圣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
原告:杨玉圣,男,汉族,1963年生,山东青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告:张仲春(笔名“乔生”),男,汉族,1952年生,广东普宁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
诉
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在《光明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十万元人民币;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其“张仲春的博客”发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就江苏三级法院严重程序违法请求最高院撤销“指定管辖”(一)》((2012-03-06
被告张仲春称:“6个……简单至极的案子,却因为江苏省三级法院与被告的某种见不得人的关系和交易……而没有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理”。该文称:“作为江苏省最高一级法院……为了某种见不得人的目的和交易,滥用职权……”;又称“杨玉圣给江苏省高院某人去信,双方达成了共识(即“交易”……)”;还称“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法官与制造‘抄袭假案’的被告杨玉圣勾结事实……被告与江淮黑恶势力勾结群殴原告及破坏原告车辆事实)”;该文还诬称原告为“‘造假斗士’”,系“网络流氓、造假案的无赖”。
截止2012年10月17日11:50,“张仲春的博客”总浏览量为100596人次;该文的阅读量显示为1024人次。
被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案件依法指定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事,诬称系因原告与“江苏省三级法院与被告的某种见不得人的关系和交易”或与“江苏省高院某人”达成“交易”;对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及其妻子的四个案子一审败诉,也归结于原告与该院法官“勾结”使然,并称原告“与江淮黑恶势力勾结群殴原告及破坏原告车辆”,等等。被告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恶意编造不实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还利用其博客、通过网络,在事实上传播了贬损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附加许多无端的猜测、暗示和渲染,均系被告对原告的恶意诽谤、故意侵权,除构成对江苏省三级法院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严重贬损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依法提起本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