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洞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2012-10-21 21: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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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李世洞诉张仲春名誉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作者:李世洞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名誉侵权 李世洞诉张仲春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李世洞,男,汉族,1935年生,河北(天津)宝坻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退休)
住址:(略)
邮编:430072
电话:(略)
被告:张仲春(笔名“乔生”),男,汉族,1952年生,广东普宁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
住址:(略)
邮编:210046
电话:(略)
诉
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在《光明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人民币;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张仲春的博客”发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天津刘彤枉法案”违法判决之一
被告在“张仲春的博客”发表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栽赃嫁祸的李世洞与“接赃种祸”的天津刘彤三法官——“天津刘彤枉法案”违法判决之二》(2012-01-21
被告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主观上具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主观故意地编造不实信息,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利用其博客、通过网络,在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为了维护本人的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特依法提起本诉。
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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