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木珠张仲春再掀龙年名誉权诉讼风暴
(2012-02-10 02:23:14)
标签:
杂谈 |
杨玉圣:“法学家教授夫妇”再掀龙年名誉权诉讼风暴——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李世洞教授的新一轮诉讼
时间:2012年2月7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连春节期间也忙得不亦乐乎的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仲春及其名妻沈木珠教授,现在可以预计,将在龙年在南京进一步掀起名誉权诉讼风暴:2012年1月11日,在木珠乔生各自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宋绍富律师、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的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的同时,还是在同一天,即2012年1月11日,这两口子又分别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的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该法院于同一天,即2012年1月17日,为这对“法学家教授夫妇”分别立了四个案子。
还在2012年1月7日,张仲春沈木珠即分别给河北人民出版社寄出了两份内容大同小异的所谓《侵权通知》,并在文末恫吓道:“本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希望贵社在5天内(12日前)与本人联系。本人保留诉讼权利”。
当我拿到沈张夫妇的所谓“侵权通知”后即断定这两口子99.999%将提前新一轮诉讼,因为让人目瞪口呆的是,在一份所谓的《侵权通知》中,居然在署名时出现了所谓的“具状人”的前缀(“具状人沈木珠”、“具状人张仲春”)。更让人目瞪口呆的是,作为法学教授和法学研究员,沈木珠张仲春居然违背自己的诺言即1月“12日前”河北人民出版社已与其联系的情况下,悍然提起新一轮诉讼。
今天上午10时左右,从河北人民出版社的法律顾问的来电中,我才获悉张仲春、沈木珠已经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李世洞教授的诉讼。按照其所谓《侵权通知》的内容,估计其《民事起诉状》针对的还是是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李世洞教授《拾贝栽刺集》中一篇批评其沈木珠张仲春夫妇涉嫌抄袭以及张仲春涉嫌伪注的一篇重头文章,即《张仲春、沈木珠教授抄袭是“假案”吗?》(详见该书第425-439页)。按照这两口子一贯的懒汉式做派,我猜测其《民事起诉状》和《侵权通知》也会大同小异。
我在2012年1月14日公开提醒过张仲春研究员:“张仲春(乔生)如果是‘男人’的话,假如要提起新的诉讼,那么我愿意在此郑重提请他到‘侵权’行为发生地(出版《拾贝栽刺集》的河北人民出版社所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或该书作者李世洞教授户口所在地的湖北省武汉市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我也善意地提醒过乔生之名妻木珠教授:“木珠如果是‘真女人’的话,假如要提起新的诉讼,那么我愿意在此郑重提请她到‘侵权’行为发生地(出版《拾贝栽刺集》的河北人民出版社所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或该书作者李世洞教授户口所在地的湖北省武汉市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可是,乔生也好,木珠也吧,不愧是恩爱夫妻,宁愿冒着不做“男人”或“真女人”的风险,也不敢到出版《拾贝栽刺集》的河北人民出版社所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或该书作者李世洞教授户口所在地的湖北省武汉市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而是到南京财经大学新校区所在地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同一天,一口气主观故意、恶意提起四个所谓的名誉权诉讼。
从2007年11月迄今,沈木珠张仲春先后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维护其所谓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业已达到史无前例的十一份之多。按照这对名声越来越大的“法学家教授夫妇”的脾气,估计这个记录还会继续刷新下去。
针对木珠乔生夫妇的“诉讼持久战”,我还说过:“如果法院不幸立案,那么我本人将一如既往,义无反顾,全程义务代理两位被告,让乔生老兄再尝尝老夫的还击之拳”。看来,想不和木珠乔生玩儿,都不行,因为他们这对著名的“法学家教授夫妇”执意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既然如此,我也就不能不认真表个态,借用木珠乔生的克星金许成先生的说法,即“陪木珠夫妇将无聊进行到底”。
待收到木珠乔生的两份新《民事起诉状》后,容再对其作出进一步评论。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