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2012-02-10 0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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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荒唐透顶的木珠乔生夫妇龙年新诉讼——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张仲春 恶意诉讼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沈木珠教授及其名夫兼同事、该所张仲春(乔生)研究员的新一轮所谓“名誉权”系列诉讼,又传来特大喜讯[1]:2012年1月11日,这对所谓的“法学家教授夫妇”又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李世洞教授的名誉权纠纷案[2]。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已于1月17日受理了这两个案子。
这就是说,在同一天,即2012年1月11日,木珠乔生这对“讼棍夫妇”[3]在各自起诉宋绍富、李世洞和杨玉圣[3]的同时,还分别起诉了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即一天之内,立了四个所谓的“名誉权”系列案。这同时还表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同一时间(即2012年1月17日)一鼓作气为这两口子受理了四个案子。无论是原告夫妇还是受理此系列案的法院,其工作效率之高,不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与此同时,我也开始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捏一把虚汗。
首先,表扬一下木珠乔生夫妇。和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一样,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没有像过去那样无理地勒索所谓的“名誉及精神赔偿费N万元”。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终归还是一个进步。尽管从诉讼的策略看,未必是上策。[4]
不过,接下来,我还是忍不住要严肃地继续批评这对所谓的“法学家教授夫妇”,因为其《民事起诉状》,仍然是错漏百出,令人不忍卒读。
第一,如同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分别弄错了第一被告宋绍富主任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一样,在起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的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中,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原告夫妇故意盗用南财大法学院辅导员的办公电话而作为其联系电话。[5]
第二,如同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一样,身为研究员的张仲春故意在起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中继续假冒“法学教授”。关于张仲春假冒“教授”欺世盗名的恶劣作派,我已在多处场合(包括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历次庭审)作过揭露[6],但他除了在递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中写明是“研究员”以外,始终在发表文章、申报项目和奖项、提起诉讼等,均一律以“教授”或“法学教授”的名义招摇撞骗。
第三,在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中,在涉及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时,涉嫌故意误导人民法院和法官。如原告沈木珠在《民事起诉状》自豪地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宣示其身份,而原告张仲春在《民事起诉状》也堂而皇之地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标榜其本系“研究员”的身份,但在涉及本案第二被告即李世洞先生时,仅标明“《拾贝栽刺集》作者”,而对李先生的“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却讳莫如深,可谓莫名其妙。我曾提醒这对“法学家教授夫妇”:“此种掩而盗铃的小儿科作派,除了让受理这两个案子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三位被告的基本信息无所了解外,难道真能帮助原告维护其所谓的‘名誉权’吗?”这里,愿意再无偿提醒他们两口子一次。
第四,木珠乔生夫妇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和他们夫妇历来各自署名、但大同小异的四份《民事起诉状》、各自署名但基本雷同的《民事上诉状》以及各自署名但形若双胞胎的所谓《侵权通知》一样,其相关部分,也完全是“相互克隆”。至于是是妻子抄袭丈夫,还是丈夫抄袭妻子,只有这对注定名垂青史的“讼棍夫妇”自己最明白。
不过,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当年(2005年),木珠乔生的同事金许成先生对其夫妇之间“相互克隆”善意批评,千真万确。其二,如果该系列案最终如其夫妇所愿而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话,那么可以想见的基本结果之一是,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也将逃脱不了木珠乔生所一再大加抨击的“重复判决”问题。可是,面对双胞胎式的《民事起诉状》,食人间烟火的法官不知能如何逃脱得了这两口子早就精心设计的陷阱?由此,也就情不自禁地为受理这四起恶意诉讼案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担一把心了。
第五,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我现在可以有把握地说,沈木珠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的《WTO
至于张仲春在注释问题上弄虚作假即伪注,也是铁证如山。现在,居然无理纠缠,除了在天下人面前进一步暴露其“讼棍夫妇”的本性外,他们还能有什么意外的收获吗?
至于该系列案的其他问题,容另文评论。
注释:
[1]
[2]沈木珠、张仲春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分别如下:
原告:沈木珠,女,汉族,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25号信箱
电话:13584065967,025-84028365
被告一:河北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马千海,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电话:0311-87797246
被告二:李世洞,男,1935年生,《拾贝栽刺集》作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4栋2门202号
电话:027-68766239(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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