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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2012-02-10 0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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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杨玉圣:荒唐透顶的木珠乔生夫妇龙年新诉讼——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张仲春 恶意诉讼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沈木珠教授及其名夫兼同事、该所张仲春(乔生)研究员的新一轮所谓“名誉权”系列诉讼,又传来特大喜讯[1]:2012年1月11日,这对所谓的“法学家教授夫妇”又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李世洞教授的名誉权纠纷案[2]。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已于1月17日受理了这两个案子。

这就是说,在同一天,即2012年1月11日,木珠乔生这对“讼棍夫妇”[3]在各自起诉宋绍富、李世洞和杨玉圣[3]的同时,还分别起诉了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即一天之内,立了四个所谓的“名誉权”系列案。这同时还表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同一时间(即2012年1月17日)一鼓作气为这两口子受理了四个案子。无论是原告夫妇还是受理此系列案的法院,其工作效率之高,不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与此同时,我也开始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捏一把虚汗。

首先,表扬一下木珠乔生夫妇。和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一样,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没有像过去那样无理地勒索所谓的“名誉及精神赔偿费N万元”。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终归还是一个进步。尽管从诉讼的策略看,未必是上策。[4]

不过,接下来,我还是忍不住要严肃地继续批评这对所谓的“法学家教授夫妇”,因为其《民事起诉状》,仍然是错漏百出,令人不忍卒读。

第一,如同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分别弄错了第一被告宋绍富主任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一样,在起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的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中,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原告夫妇故意盗用南财大法学院辅导员的办公电话而作为其联系电话。[5]

第二,如同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一样,身为研究员的张仲春故意在起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中继续假冒“法学教授”。关于张仲春假冒“教授”欺世盗名的恶劣作派,我已在多处场合(包括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历次庭审)作过揭露[6],但他除了在递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中写明是“研究员”以外,始终在发表文章、申报项目和奖项、提起诉讼等,均一律以“教授”或“法学教授”的名义招摇撞骗。

第三,在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中,在涉及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时,涉嫌故意误导人民法院和法官。如原告沈木珠在《民事起诉状》自豪地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宣示其身份,而原告张仲春在《民事起诉状》也堂而皇之地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标榜其本系“研究员”的身份,但在涉及本案第二被告即李世洞先生时,仅标明“《拾贝栽刺集》作者”,而对李先生的“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却讳莫如深,可谓莫名其妙。我曾提醒这对“法学家教授夫妇”:“此种掩而盗铃的小儿科作派,除了让受理这两个案子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三位被告的基本信息无所了解外,难道真能帮助原告维护其所谓的‘名誉权’吗?”这里,愿意再无偿提醒他们两口子一次。

第四,木珠乔生夫妇这两份新《民事起诉状》,和他们夫妇历来各自署名、但大同小异的四份《民事起诉状》、各自署名但基本雷同的《民事上诉状》以及各自署名但形若双胞胎的所谓《侵权通知》一样,其相关部分,也完全是“相互克隆”。至于是是妻子抄袭丈夫,还是丈夫抄袭妻子,只有这对注定名垂青史的“讼棍夫妇”自己最明白。

不过,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当年(2005年),木珠乔生的同事金许成先生对其夫妇之间“相互克隆”善意批评,千真万确。其二,如果该系列案最终如其夫妇所愿而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话,那么可以想见的基本结果之一是,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也将逃脱不了木珠乔生所一再大加抨击的“重复判决”问题。可是,面对双胞胎式的《民事起诉状》,食人间烟火的法官不知能如何逃脱得了这两口子早就精心设计的陷阱?由此,也就情不自禁地为受理这四起恶意诉讼案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担一把心了。

第五,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我现在可以有把握地说,沈木珠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兼论WTO机制对我国大陆相关制度的影响及应对》和张仲春发表在《河北法学》 (2006年第6期)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均抄袭了刘士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2011年6月29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时,还曾郑重指出,原告张仲春存在双重意义上的抄袭:其一,他和她太太共同抄袭了刘士平副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上的文章;其二,张仲春发表在《河北法学》的文章与他太太已经在《金陵法律评论》公开发表的文章,有大量雷同(据金许成统计,约有5900字雷同),故他还严重抄袭了沈木珠,尽管两者是夫妻,但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学术伦理的角度来说,哪怕丈夫,也不能抄袭妻子。[7]

至于张仲春在注释问题上弄虚作假即伪注,也是铁证如山。现在,居然无理纠缠,除了在天下人面前进一步暴露其“讼棍夫妇”的本性外,他们还能有什么意外的收获吗?

至于该系列案的其他问题,容另文评论。

注释:
[1] 杨玉圣:《“法学家教授夫妇”再掀龙年名誉权诉讼风暴——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李世洞教授的新一轮诉讼》,学术批评网2012年2月7日。

[2]沈木珠、张仲春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分别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木珠,女,汉族,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25号信箱   
电话:13584065967,025-84028365   
被告一:河北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马千海,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电话:0311-87797246  
被告二:李世洞,男,1935年生,《拾贝栽刺集》作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4栋2门202号    
电话:027-68766239(住宅)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上就其出版的《拾贝栽刺集》中批评原告注释(脚注)及作品片段抄袭等失实内容,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被告二著《拾贝栽刺集》一书后由被告一出版,在该书中被告二批评原告所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一文的注释存在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的现象,并列举了注释【20】【22】【24】【25】【29】作为“抄袭和伪注的证据”进行批评,甚至退了称原告的“一些注释的引文抄自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等学者编著、翻译的作品。这些著者、编者、译者大概都不是沈、张共同课题组的自己人,不能归类为自己抄自己从而免去抄袭的嫌疑吧?”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注释与剽窃他人成果的抄袭之间划了等号,混淆视听,欺骗读者。 
      被告二捏造原告“抄袭和伪注的证据”的注释如下: 
      (1)该书第434页第3-5段捏造原告《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第52页第7段第1-2行”注释【20】属于“有严重抄袭、伪注”者。实际上,原告注释【20】为“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2页。李小年编著:《WTO法律规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标注准确,文献无误,引文内容与他人译著没有任何关联。 
     (2)该书第435页第1-2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53页第1段第8行-10行注释【22】属于“有严重抄袭、伪注”者。事实上,原告上述引文的注释【22】为“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4页。”标注明确,文献无误,引文内容与他人译著没有任何关联。       
     (3)该书第435页第3-4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54页第3段第2-4行”注释【24】属于“有严重抄袭、伪注”者。事实上,原告上述引文的注释【24】为“See Pierre Pascatore, 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ts Situation and Its Prospects”,1993,No.27,Jornal of 
the World Trade,p19;转引自李小年编著:《WTO法律规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5页。”引注的外文资料准确,转注译者文献规范,没有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的现象。   
     (4)该书第436页第2-3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54页第4段第3-5行”注释【25】属于“有严重抄袭、伪注”者。事实上,原告上述引文的注释【25】为“Andrees F. Lowenfield, Remedies 
along With Rights: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GAT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8,p482,;转引自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引注的外文资料准确,转注译者文献规范,同样没有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的现象。   
      (5)该书第436页第4段、第5段第1行至第437页第1-2行凭空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第54页倒1段第1-2行”注释【29】属于“严重抄袭、伪注”。事实上,原告上述引文的注释【29】为“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8-379页”,标注准确,文献无误,与抄袭、伪注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原告文中的5个注释,均是原告对他人成果的规范引用并作出符合国家标准的注释。 
      此外,在该书第429-433页中被告二采取改变作品片段形态、拼凑雷同文字的方式,捏造原告所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第58页第4段—第59页第3段抄袭自刘士平的《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第138页第2-3段、第139页第1-2段的片段。原告认为,原告作品片段与刘文作品片段及其他在先发表作品片段的零碎的无一独立成句的雷同文字,均是WTO专业语言的唯一表达,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抄袭。  
      被告二以学术批评为名,指鹿为马、移花接木地指控原告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大量采用省略号、虚构雷同文字指控原告抄袭等均属诽谤,并贬毁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被告二批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被告二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一作为出版社也因没有尽到出版者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木珠(签名)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仲春(笔名乔生),男,汉族,1952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25号信箱   
电话:15051818033, 025-84028365   
被告一:河北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马千海,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电话:0311-87797246 
被告二:李世洞,男,1935年生,《拾贝栽刺集》作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4栋2门202号   
电话:027-68766239(住宅)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上就其出版的《拾贝栽刺集》中批评原告参考文献抄袭及作品片段抄袭等失实内容,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被告二著《拾贝栽刺集》一书后由被告一出版,在该书中被告二批评原告所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一文的参考文献【6】【2】【7】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列举如下:   
      (1)该书第434页第3-5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3行”参考文献【6】标注的是引自Pierre Pascatore的外文论文。实际上,原告该引文是参考文献【6】,文末标注为“李小年.WTO法律规制与争端解决机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该文献标注规范、明确,与Pierre Pascatore的外文论文或者译著均毫无关联。   
      (2)该书第435页第1-2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8行至19页左栏第1段第1行”参考文献【2】标注是引自Gary Horiick 的外文论文。事实上,原告该引文是参考文献【2】,文末标注为“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J].《法学研究》,1997.3.73.”,该文献标注规范、明确,与Gary Horiick的外文论文或者译著均毫无关联。   
     (3)该书第436页第4段、第5段第1行至第437页第1-2行凭空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19页右栏第1段第6-10行”参考文献【7】的标注是引自Andrees F. Lowenfield的外文论文。事实上,原告该引文是参考文献【7】,文末标注为“陈安.国际经济法论坛.3[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该文献标注规范、明确,与Andrees F. Lowenfield的外文论文或者译著均毫无关联。  
      被告二把原告论文末(第21页)的“参考文献”【6】【2】【7】当成“注释”⑥②⑦而展开批评,完全是建立在其虚构及故意的基础上。此外,在该书中第429-435页被告二还采取改变作品片段形态、拼凑雷同文字的方式,捏造原告所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第19页右栏倒第1段至第20页左栏第1段、第20页右栏倒第1段、第21页左栏第3段的有关片段抄袭自刘士平的《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第137页左栏第1段至右栏第1段、第137页右栏倒第4段、第138页右栏第3-4段、第139页第1-2段的有关片段。原告认为,原告作品片段与刘文作品片段及其他在先发表作品片段的零碎的无一独立成句的雷同文字,均是WTO专业语言的唯一表达,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抄袭。 
      被告二以学术批评为名,指鹿为马、移花接木地指控原告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采用省略号删除关键文字、拼凑虚假雷同文字指控原告作品片段抄袭等均属诽谤,并贬毁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被告二批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被告二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一作为出版社也因没有尽到出版者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仲春(签名)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2]杨玉圣:《莫名其妙的木珠夫妇龙年新一轮名誉权诉讼——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学术批评网2012年1月31日。
[3]“讼棍夫妇”,是我昨天夜间脑海里突然蹦出来的形容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的“新概念”。“讼棍”一词,古已有之,但“讼棍夫妇”之说,还不曾见诸报端。一对在大学里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有正高学术职称的夫妇,居然莫名其妙地一再挑起所谓的名誉权官司,而且还“乐在其中”。这不是典型的“讼棍夫妇”,又是神马? 
     今天学术批评网公布木珠乔生各自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名誉权《民事起诉状》时,我在按语中第一次使用了“讼棍夫妇”一词(“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成为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今后在撰写相关评论时,“讼棍夫妇”将与所谓“法学家教授夫妇”混用,借以盖棺论定这对接连挑起系列名誉权诉讼的乔生木珠两口子。 
      如果木珠乔生觉得我用“讼棍夫妇”或所谓“法学家教授夫妇”是对其夫妇“名誉权”的侵害,那么请木珠乔生到南京、北京、天津、广州、济南以外的任何城市的人民法院,就此提起针对我本人的新诉讼。 
      需要郑重提醒木珠教授乔生研究员这对“讼棍夫妇”的是:假如因为我使用了“讼棍夫妇”而在你们自己的地盘(比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者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那么我将严重质疑“木珠是否是女人”、“乔生是否是男人”这一对未必外行的问题,供天下人围观。
[4]说句难听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的第一被告,既然是河北人民出版社,那么为何不趁机名正言顺地主张一把“名誉及精神损失N万元”呢?要知道,若万一不幸赢了官司,出版社显然是拿得起银子的。不过,在此请求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马千海先生,切勿见怪也。
[5]详见杨玉圣:《“讼棍夫妇”《民事起诉状》盗用南财大法学院辅导员电话》,学术批评网2012年2月8日。
[6]详见杨玉圣:《张仲春(乔生)的学术职称:究竟是“教授”,还是“研究员”?》,学术批评网2011年5月8日。
[7]详见杨玉圣《四会乔生 苦笑不得——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庭审纪要》,学术批评网2011年7月9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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