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年木珠又一案(“沈木珠夫妇诉门事件”第十一份《民事起诉状》):沈木珠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 来源:
学术批评网
杨玉圣按:
今天上午九点,快递公司送来河北人民出版社转寄的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仲春(假冒“法学教授”)之名妻、该研究所教授沈木珠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这里发布的是沈木珠的《民事起诉状》。
关于该《民事起诉状》的瑕疵,容稍后专文评论。
2012年2月8日 12:5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木珠,女,汉族,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25号信箱
电话:13584065967,025-84028365
被告一:河北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马千海,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电话:0311-87797246
被告二:李世洞,男,1935年生,《拾贝栽刺集》作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4栋2门202号
电话:027-68766239(住宅)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上就其出版的《拾贝栽刺集》中批评原告注释(脚注)及作品片段抄袭等失实内容,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被告二著《拾贝栽刺集》一书后由被告一出版,在该书中被告二批评原告所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一文的注释存在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的现象,并列举了注释【20】【22】【24】【25】【29】作为“抄袭和伪注的证据”进行批评,甚至退了称原告的“一些注释的引文抄自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等学者编著、翻译的作品。这些著者、编者、译者大概都不是沈、张共同课题组的自己人,不能归类为自己抄自己从而免去抄袭的嫌疑吧?”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注释与剽窃他人成果的抄袭之间划了等号,混淆视听,欺骗读者。
被告二捏造原告“抄袭和伪注的证据”的注释如下:
(1)该书第434页第3-5段捏造原告《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第52页第7段第1-2行”注释【20】属于“有严重抄袭、伪注”者。实际上,原告注释【20】为“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2页。李小年编著:《WTO法律规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标注准确,文献无误,引文内容与他人译著没有任何关联。
(2)该书第435页第1-2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53页第1段第8行-10行注释【22】属于“有严重抄袭、伪注”者。事实上,原告上述引文的注释【22】为“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74页。”标注明确,文献无误,引文内容与他人译著没有任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