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春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民事起诉状》
(2012-02-10 02:11:25)
龙年乔生又一案(“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第十份《民事起诉状》):张仲春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乔生)恶意诉讼 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
杨玉圣按:
今天上午九点,快递公司送来河北人民出版社转寄的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仲春(假冒“法学教授”)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成为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这里发布的是张仲春的《民事起诉状》。
关于该《民事起诉状》的瑕疵,容稍后专文评论。
2012年2月8日 10:5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仲春(笔名乔生),男,汉族,1952年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25号信箱
电话:15051818033, 025-84028365
被告一:河北人民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马千海,河北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电话:0311-87797246
被告二:李世洞,男,1935年生,《拾贝栽刺集》作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南三区4栋2门202号
电话:027-68766239(住宅)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上就其出版的《拾贝栽刺集》中批评原告参考文献抄袭及作品片段抄袭等失实内容,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被告二著《拾贝栽刺集》一书后由被告一出版,在该书中被告二批评原告所写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一文的参考文献【6】【2】【7】抄袭他人译著,窃取译者劳动。列举如下:
(1)该书第434页第3-5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3行”参考文献【6】标注的是引自Pierre Pascatore的外文论文。实际上,原告该引文是参考文献【6】,文末标注为“李小年.WTO法律规制与争端解决机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该文献标注规范、明确,与Pierre Pascatore的外文论文或者译著均毫无关联。
(2)该书第435页第1-2段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18页右栏第4段第18行至19页左栏第1段第1行”参考文献【2】标注是引自Gary Horiick 的外文论文。事实上,原告该引文是参考文献【2】,文末标注为“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J].《法学研究》,1997.3.73.”,该文献标注规范、明确,与Gary Horiick的外文论文或者译著均毫无关联。
(3)该书第436页第4段、第5段第1行至第437页第1-2行凭空捏造原告上述论文“第19页右栏第1段第6-10行”参考文献【7】的标注是引自Andrees F. Lowenfield的外文论文。事实上,原告该引文是参考文献【7】,文末标注为“陈安.国际经济法论坛.3[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该文献标注规范、明确,与Andrees F. Lowenfield的外文论文或者译著均毫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