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洞:三评沈木珠张仲春上诉状
(2012-02-05 2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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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李世洞:“法学家教授夫妇”为什么要曲解法律原则?——三评沈木珠张仲春上诉状[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讼案一审判决系列评论(之十六)]
时间:2012年2月5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沈木珠张仲春先生在其上诉书之一、之二(沈对李、杨,张对李、杨)中,指责“一审法院显然是有法不依!”两位上诉人在这里所说的“法”就是著作权法中非常有名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只保护思想观点的表达”原则。
这一法律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据专家分析,著作权法中提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人类文化的进步。因为一种学说、一种理论、一个定律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如果不准继承前辈或借鉴他人的思想、观点,那就等于窒息人类的思维,阻碍人类的进步。所以,才提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仅仅保护“思想观点”的“表达”这一原则。
可是,仔细观察一下沈、张引用的这句话,发现后面多了一个小尾巴。上诉书原话是这样写的:“何况国内外著作权法均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观点与结构等”。这最后的“结构”二字,就是“小尾巴”。由此可见,沈、张在引用这个法律原则的时候,加进了他们自己的东西。
按照我这个法律外行人的理解,此处的“结构”概念,无论如何,也不能归类于“思想观点”的范畴,只能归类于“表达”的范畴。沈、张把“小尾巴”弄到这里,我横看竖看反看正看,都感到不可思议,都感到说不通,都感到没有一点道理。两位法学家为何做这种明显不通的事情呢?
最初,我以为这又是沈、张二位在对待法律文书上马虎草率、粗枝大叶老毛病的重现。可是,在进一步联系其上诉书、上下文仔细一读又仔细一想之后,发现这次可不是其马虎草率的行为,而是他们冥思苦想、反复推敲后的有意动作。原来,这是他们为了反驳笔者文章中揭露其“结构性抄袭”预设的“法律盾牌”,也是指责一审法院“有法不依”的法律依据。这一次,他们可是一点也不马虎,考虑得全面、周到、细致着呢!把“结构”这一属于“表达”范畴的词汇归到法律不保护的“思想观点”范畴,不正是证明被上诉人在文章中说其论文有“结构性抄袭”无法律依据吗?具体地说,就是沈木珠张仲春从别人论文里照抄来的原本是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东西;既然不受保护,他们夫妇拿来有何不可?凭什么说其是“结构性抄袭”?这样说,不是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又是什么?既然侵犯了其名誉权,而一审法院却裁决没有侵犯名誉权,这不是有法不依又是什么?看来还真是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可是沈木珠张仲春没有想到的是,恰恰是他们加进的这个“小尾巴”坏了其如意算盘。因为一旦那句话有了这个“小尾巴”,真理就可能变成谬论了,就不再是著作权法的正确原则了,顶多属于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的解读。可是,他们竟然想用自己的解读取代那个正确的法律原则,并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这是不是有点太过自信又太低估了法官们的水平了吗?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2012年2月5日
时间:2012年2月5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沈木珠张仲春先生在其上诉书之一、之二(沈对李、杨,张对李、杨)中,指责“一审法院显然是有法不依!”两位上诉人在这里所说的“法”就是著作权法中非常有名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只保护思想观点的表达”原则。
这一法律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据专家分析,著作权法中提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人类文化的进步。因为一种学说、一种理论、一个定律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如果不准继承前辈或借鉴他人的思想、观点,那就等于窒息人类的思维,阻碍人类的进步。所以,才提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仅仅保护“思想观点”的“表达”这一原则。
可是,仔细观察一下沈、张引用的这句话,发现后面多了一个小尾巴。上诉书原话是这样写的:“何况国内外著作权法均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观点与结构等”。这最后的“结构”二字,就是
按照我这个法律外行人的理解,此处的“结构”概念,无论如何,也不能归类于“思想观点”的范畴,只能归类于“表达”的范畴。沈、张把“小尾巴”弄到这里,我横看竖看反看正看,都感到不可思议,都感到说不通,都感到没有一点道理。两位法学家为何做这种明显不通的事情呢?
最初,我以为这又是沈、张二位在对待法律文书上马虎草率、粗枝大叶老毛病的重现。可是,在进一步联系其上诉书、上下文仔细一读又仔细一想之后,发现这次可不是其马虎草率的行为,而是他们冥思苦想、反复推敲后的有意动作。原来,这是他们为了反驳笔者文章中揭露其“结构性抄袭”预设的“法律盾牌”,也是指责一审法院“有法不依”的法律依据。这一次,他们可是一点也不马虎,考虑得全面、周到、细致着呢!把“结构”这一属于“表达”范畴的词汇归到法律不保护的“思想观点”范畴,不正是证明被上诉人在文章中说其论文有“结构性抄袭”无法律依据吗?具体地说,就是沈木珠张仲春从别人论文里照抄来的原本是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东西;既然不受保护,他们夫妇拿来有何不可?凭什么说其是“结构性抄袭”?这样说,不是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又是什么?既然侵犯了其名誉权,而一审法院却裁决没有侵犯名誉权,这不是有法不依又是什么?看来还真是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可是沈木珠张仲春没有想到的是,恰恰是他们加进的这个“小尾巴”坏了其如意算盘。因为一旦那句话有了这个“小尾巴”,真理就可能变成谬论了,就不再是著作权法的正确原则了,顶多属于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的解读。可是,他们竟然想用自己的解读取代那个正确的法律原则,并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这是不是有点太过自信又太低估了法官们的水平了吗?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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