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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与“法律知识ABC”

(2011-06-24 14: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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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杨玉圣:也说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与“法律知识ABC”
时间:2011年6月20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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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名女法学家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张仲春研究员(长期以所谓“教授”的名义发表文章、提起诉讼)分别诉李世洞教授和杨玉圣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诉讼中,李世洞教授针对其夫妇2007年底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和庭审中原告言行而作的评论——《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是沈张这对法学家夫妇自认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要涉案文章之一。

沈木珠教授2008年5月16日《民事起诉状》称:“2008年1月1日被告发表《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该文极尽讥讽、挖苦地侮辱、诬蔑原告,称庭审‘辩论水平幼稚低级’,‘整个庭审中’‘让人苦笑不得。’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更辱骂原告‘搞实践教学’,‘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是‘丢人现眼’,侮辱原告在庭审中“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这一段文字,也一字不漏地出现在张仲春研究员的起诉状中。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6月16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无论是原告沈木珠还是她的代理人、丈夫张仲春、黄律师,也一再以此为据,津津乐道,企图证明李教授“侮辱、诬蔑”了原告沈木珠。

那么,事实的真相,究竟是如何呢?

先让我们简单回顾李教授的这篇涉案文章。如该文标题所示,该文系作为被告的李教授有关“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的系列评论[1]之一。该文首先高度评价了这对法学家夫妇:“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她的丈夫张仲春教授都是法学领域里的专家,而沈教授更是专家中的精英”。随即,李教授引述了《东方早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对沈教授的赞扬性报道,并以历史学家特有的严谨态度表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推翻上述高度评价之前,我宁愿相信出自报纸和专家之口的评价是真实的。所以,我在此无意否定沈教授夫妇的骄人成绩,也不能说媒体的报道全是夸张、炒作”。李教授强调说:
      在这里,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对沈教授夫妇在官司中所言、所写、所行的一些看法。具体说,就是这一对法学教授夫妇在此“笔墨官司法院打”的过程中,并没有像他们在其他大作中表现得那样“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无泛泛之谈”,更不是“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文章不写一句空”。相反,却一再暴露出连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也相当匮乏或错误百出。

随即,李教授分别从“诉讼对象游移不定”、“诉讼请求无知无畏”、“辩论水平幼稚低级”、“诉讼文书错误频出”这四个方面,摆事实,讲道理,具体论证了原告法学教授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在“法律知识ABC”方面存在的严重瑕疵。

比如,李教授以原告《民事起诉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及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为例指出,“这对教授夫妇即使想‘打抱不平’,也无权以‘代理人’资格这样无理取闹。因为,第一,鼓楼区人民法院至今根本没有接到18家期刊各自的起诉状,这一对教授夫妇如何能越俎代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至62条,对代理人的产生程序、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别说提出诉讼请求,就是‘变更诉讼请求’也‘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一切吃法律饭的人来说,应该是最基本的‘基础知识’了。可是,作为法学精英的沈木珠教授和其同为法学专家的丈夫张仲春教授竟然不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规定,缺乏这个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以至竟主动、热情地要代表此18家期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典型的‘无知无畏’,又是什么?” 

再如,原告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庭审中的辩论,李教授根据南京地区的有关报纸的报道为据指出:
      沈木珠教授夫妇往往是把被告的话,先是曲解,然后再来指控其“污蔑“、“诽谤”。“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成了沈教授夫妇的救命稻草之一。如在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把金先生在谈到沈教授夫妇和那18家刊物的关系时写的“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改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原文中的问号被删掉了。这一删金文的口气和内涵就彻底变了味——由疑问、不肯定变成了肯定。法学家沈教授夫妇在完成这一“加工手续”后,就作为“有理有力”的指控根据。又如,把金文中的“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在起诉书中硬写成“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加了一个“袭”字,内容也大不相同了,该教授夫妇接着又拿来作为金“诽谤”的证据。 

由此,李教授感慨道:“凡是打官司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想赢。要达到此目的,就得做到以下几点:有充足证据支持的事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强有力的逻辑论证。这也可以说是法律诉讼的ABC吧。对于法律专家和精英人物的沈木珠夫妇来讲,这本来应该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的。而沈教授夫妇也颇为自信,不请律师,而是亲自披挂上阵。可是,在整个庭审中,其表现却让人哭笑不得。”

再以原告起诉李教授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惟一一篇涉案文章——《“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为例,李教授指出:原告《民事起诉状》中引了该文标题三次,但三次均不正确。第一次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第二次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第三次写成《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此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而且,还把学术批评网首发该文的时间即2005年12月9日莫名其妙地弄成了“2005年11月29日”。“在这份不到一千字的起诉书中竟然出现了10个错误。而作为控告我侵权的主要根据——我的那篇文章的标题三次引用,竟然三次都不正确!”为此,李教授善意地提醒这对法学教授夫妇:“法律文书和一般的文章不同,其要求更严格,因为有时候一个错误就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身为法学院院长、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和他的法学教授丈夫,想必不会不懂这个属于法律知识ABC的道理吧?令人遗憾的是,被誉为‘文章不写一句空’的南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竟然在写这种比文章要求更严的法律文书中出现了这么多的‘笔误’,不知该如何解释?这和她头上那些熠熠生辉、光彩照人的种种桂冠相称吗?为什么这对法学家夫妇在涉及其所谓名誉权诉讼这样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上采取了如此不严肃的态度?”[2]可惜,感觉好极了的著名法学家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对于李教授的苦口婆心,不仅不心存感激,反倒怀恨在心,在其夫妇分别随后提起的恶意系列诉讼中,又把李教授的这篇《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作为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主要证据之一。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时(2011年6月15-16日),原告沈木珠教授及其代理人、丈夫张仲春研究员和黄律师,不仅一再拿出自李教授这样一位历史学家的平和评论说事,而且还特别对李教授行文中的如下两段文字不依不饶,其中一段是:“至于,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其实并非如此,杨教授手头恰好有该刊,已向大家公示了该刊的正式刊号)以及张教授在庭审中回答杨玉圣教授‘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的问题时说:‘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法制日报》报道)这种公然撒谎,说得雅一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跟耍泼皮还有何区别?”;另一段是:“至于沈教授夫妇在辩论中采取的其他辩论方式,如指责拙文就是诽谤他们剽窃的‘强加式’;他们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期刊杂志编辑人员失职的‘转嫁式’;以‘搞共同项目,共同搞项目’为其胡乱署名辩解的‘融合式’,等等。如此幼稚低级的辩论水平,还好意思搞实践教学,软硬兼施,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但在我看来,这与其说是‘现身说法’,不如说是‘丢人现眼’。”

在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中,李教授的上述两段文字被扭曲成如下“侵权事实”:“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更辱骂原告‘搞实践教学’,‘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是‘丢人现眼’,辱骂原告在庭审中‘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特别好玩的是,这一段沈木珠《民事起诉状》中乱七八糟的文字,也被她的丈夫张仲春研究员原封不动地抄袭到其《民事起诉状》中。

那么,事实的真相,又究竟是怎样的呢?

我们先看本案第一被告即李世洞教授2008年6月12日在学术批评网发布的《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的解释。先看李教授就沈、张各自的《民事起诉状》中“侮辱原告实事求是地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的答辩:
      在这里,沈木珠故意把文章中介绍张仲春公然撒谎这段话删去,只引了《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文字。这就给人以被告不讲道理、“出口成脏”的印象,使人们感到他们指控被告侮辱其人格是有根据、有道理的。这难道不是断章取义吗?这和笔者在《为什么要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蒸发掉?》一文揭露的沈木珠教授为其需要任意“按需摘取”、歪曲原文完整文意思的手法,不是如出一辙吗?这种辩论手法难道符合沈木珠教授的法学家的身份吗?说你们不懂得法律知识ABC难道不是事实吗?既然是事实,又何以谈得上侮辱你们的人格? 

    接下来,李教授自我反思道:
      应该承认,我在写下“耍泼皮”这三个字时,因为是在气头上,也许是有情绪的。因为看到沈木珠教授夫妇居然在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上口口声声要求向18家刊物赔礼道歉,而在庭审中却又竟然矢口否认!对这种出尔反尔的不诚实态度表示愤怒,难道不是人之常情吗? 

上述李教授的解释,若结合前引李教授文章的有关文字,任何一个心智发育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李教授针对的是张仲春在法庭上笔者就其夫妇《民事起诉状》中的“判令被告……向原告及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提问其“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时而在大庭广众只下歪曲为“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这一公然撒谎的事实,故质疑道:“这种公然撒谎,说得雅一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跟耍泼皮还有何区别?”在该文正式发表时,李教授将引文中的最后一部分文字修订为:“……连起诉书上白纸黑字写的内容都敢否定!这种公然撒谎,已经不是辩论了,说得文雅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就是耍赖!”[3]

李教授的这篇《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是对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2008年5月《民事起诉状》有关内容的公开答复,自2008年6月12日首发于学术批评网后,迄今一直挂在网上,以这对夫妇特有的敏感,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不可能不注意到这篇文章。然而,奇怪的是:第一,他们不仅无视李教授的“批评帮教”和一再解释,而且还不思悔改,甚至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继续胡搅蛮缠,继续“公然撒谎”。这不正好印证了这对法学教授夫妇仍然在继续“耍泼皮”或者“耍赖”吗?第二,他们竟然没有把这篇《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作为李教授“诽谤、诬蔑、侮辱”其夫妇的证据提交法庭,也许他们变得聪明起来了,因为该文正是证明李教授清白的证据。

凡是认识李世洞教授的人都知道,年近八旬的李教授,作为一个美国史老专家,一向以严谨治学著称,而且为人正直、真诚、厚道。李教授之因为一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学术评论而接连被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告上法庭,实在是莫名其妙得很,也荒唐透顶得很[4]。但是,沈木珠张仲春可能疏忽了一点,即生于“悲歌多壮士”的燕赵的李教授,只向真理低头:“他们大概摸透了我怕打官司、怕麻烦的心理,来个绵里藏针的手法(按:指一再发所谓的‘侵权通知书’),诱我就范。不错,我是怕麻烦,怕打官司,在不少情况下宁愿息事宁人。可是别忘了,我还有个毛病,那就是我只向真理投降,决不向谬误低头!”傲骨铮铮的李教授斩钉截铁地表示:[5]
      现在,既然法学家夫妇又主动“下战表”找上门,再无奈也得应战了。我正在静候着法院来函,一旦收到应诉通知和传票,将再和代理人一起“披挂上阵”迎战两位法学家。

宽厚善良的李教授,还殷切期望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这对法学家夫妇在新的起诉中能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不要再重复以前那光说些空泛的、想象的或推理、简单扣帽子的套路,要用证据用法律来支持你们的诉讼主张。举出的证据应该正确、准确、有说服力,不要搞那些无关或无效的证据。找法律依据时也请更加准确、明确……
      第二,不要再以马虎的态度对待法律文书……希望这次沈、张两位法学家在写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时认真再认真一些。因为诉讼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认真对待是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尊重。
      第三,起诉是你们的权利,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我感到要慎用这种权利,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为了已超负荷运转的法官的健康和为了使他们更有效地完成必要的审判任务,我们是否应该多从这方面考虑一下?  

说实话,身体棒棒、精神抖擞、飒爽英姿、精力过剩的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其实说起来也算是年纪一大把了,都是快奔六十这一“耳顺”之年的老中年夫妻了,怪我也“狗拿耗子”一把,即如俗谚所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当然,我知道,这一逆耳之忠言,他们也断断不可能听进去的。不仅我这位小老弟的话听不进去,就是老前辈李教授的三点忠告,在他们夫妇看来,也是枉然。

于是,我们这对既可爱又可乐兼可恨的著名法学家夫妇,不仅继续把李教授的忠告良言当作耳旁风,而且继续重蹈覆辙,还继续在法庭上“放空炮、扣帽子、玩想象”;更滑稽、也更荒唐的是,他们还自以为是地把天津当南京,一厢情愿地把和平区人民法院当作鼓楼区人民法院,甚而至于在2011年6月15日一开庭就出人意料地上演了匪夷所思的闹剧:原告沈木珠教授及其代理人、丈夫张仲春研究员这对越来越著名的法学家夫妇,居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沈木珠2011年6月15日签字的从诉讼请求到所谓的“事实与理由”均与法庭应该审理的2008年5月16日沈木珠起诉李世洞、杨玉圣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全然不同的新《民事起诉状》,企图“一案七立”,在我的强烈质疑下,法庭裁定依旧按照原《民事起诉状》审理本案。

也就是由于这个缘故,我在法庭上公开表示:李世洞教授说这对“法学教授夫妇”不懂“法律知识ABC”,不仅千真万确,而且说得还太委婉、太客气了。

企图“一案七立”这一事实,再次证明: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殊荣获得者、教育部普通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南京财经大学WTO研究中心主任、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沈木珠教授,和他的著名的丈夫、同事兼代理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任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张仲春先生,确实不懂得“法律知识ABC”。谓予不信,请参阅拙文《再说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与“法律知识ABC”》《三说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与“法律知识ABC”》(学术批评网即发)。

注释:
[1]李教授的该系列评论,计7篇文章,分别是:《从一份要求“赔礼道歉”的“最后通牒”说起——兼答沈木珠院长、张仲春教授》(学术批评网2007年11月8日)、《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了吗?——兼答媒体朋友提问》(学术批评网2007年11月16日)、《风马牛不相及——三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指控》(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4日)、《管中窥豹说庭审——四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20日)、《放空跑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26日)、《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1日)、《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七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19日)。这7篇文章,均收入李世洞著:《拾贝栽刺集》(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5-408页)。有些篇目的标题与原文不同。其中,第六篇的题目改为《法学家沈木珠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
[2]该段引文中的有关文字的最后部分,正式发表时,李教授修订为:“……这和你们那头上的种种桂冠相称吗?如果不是出于二位水平太低,那只能说明二位法学家对诉讼这样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采取了极不严肃的态度!”见李世洞著:《拾贝栽刺集》,第402页。
[3]见李世洞著:《拾贝栽刺集》,第400页。
[4]史豪鼓先生在《年终岁尾说官司——评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及李世洞先生案》(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30日)一文中,以冷幽默的笔调写道:“我觉得沈教授夫妇的‘文革’思维太严重了;就是因为金许成率先发表了有关沈氏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揭露文章、史豪鼓跟了帖、李世洞引用了史豪鼓的话(其实原话是出自储敏、徐升权致杨玉圣的信,史豪鼓也是引用而已,李先生不小心使用的是‘二手资料’。有些人为这一句话抓住李先生不放,实在无聊)、杨玉圣为这几篇文章的发表提供了网络平台,于是这夫妇俩就一口咬定俺四个人属于‘蓄意策划’和‘系列诽谤’。天呀!此等匪夷所思的逻辑方式,在‘文革’结束之后真是不多见了”。见《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第168页。
[5]李世洞:《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评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9日)。该文收入李世洞著:《拾贝栽刺集》,引文见第442-443页)。

2011年6月20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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