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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驳张仲春所谓《金陵法律评论》“非法出版物”说

(2011-05-08 17: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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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杨玉圣:《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吗?——驳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张仲春先生
时间:2011年5月6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 《金陵法律评论》


在迄今为止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教授与其丈夫张仲春教授起诉我和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六个案子中,作为原告的张仲春教授以及作为原告沈木珠教授代理人的张仲春先生,一直跟一份法学刊物“过不去”。这份法学刊物就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

作为法学教授的张仲春先生,究竟为什么非要和这份发表过他太太即沈木珠教授至少两篇长篇论文、发表过他们夫妇之好友(自称“国内法学界一小兵”)即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满达教授吹捧沈教授大作(《国际贸易法研究》)长篇书评[1]的法学刊物叫板呢?

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庭审(2007年12月11日)中张教授称其为“内部刊物”,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证据交换与质证(2011年3月5日)时张教授公然一口咬定其是“非法出版物”, 法学刊物《金陵法律评论》何以会成为法学教授张仲春的“眼中钉”、“肉中刺”呢?

要说这份南京的刊物与在南京谋法学教授职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的特殊关系,还得从沈教授在《金陵法律评论》发表文章以及被其同事批评之事谈起。

让我们把视线返回到大约七年前:2005年11月21日,金许成先生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其中,在涉及“沈木珠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时提到:
      8、“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法律科学》2002年5期。该文与“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文约15700字。 
      在“乔生(真名张仲春)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时提到: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乔生,《河北法学》2002年11期。该文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约5900字雷同,前文约8000字。  

在2007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沈木珠院长曾经在法庭上举证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因此其文章就不该算“重复发表”。关于这一点,我在此后的《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八)》(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15日)中已明确回答说:“这完全是信口雌黄。《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的特刊,用的是该学报的正式刊号。我恰好有一个好友在该编辑部工作,从这位朋友事后提供的样刊看,《金陵法律评论》的刊号是ISSN 1001-4608 CN32-1030/C”。

曾经旁听庭审整个过程的《法制日报》驻江苏记者站记者丁国锋先生,随后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庭审报道写道:
      ……而在被告出示的有关证据中,沈木珠和“乔生”的多篇文章的确存在了重复发表的问题。
      例如:发表在《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第八期的《TRIPS协定与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以南京市为例的分析》一文作者为乔生,而《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七期的《TRIPS协定与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之因应与对策》的作者则为沈木珠、乔生。
    而沈木珠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的《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和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的《论中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一文仅仅是“我国”和“中国”一字之差。

因报道中涉及《金陵法律评论》,故丁国锋记者成为署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廖军政”的一封题为《搞新闻报道别忘了实事求是——给<法制日报>社领导及记者丁国峰的公开信》口诛笔伐的对象[2]:
      丁国峰(按:应为丁国锋,下同。经常出现类似的笔误,是张仲春教授的一贯写作风格)诬指沈木珠《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论文《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是重复发表
   丁国峰不去核实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的论文是不是属于正式发表,也不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查证《金陵法律评论》是否正式出版物,仅仅听信杨玉圣在网上对该刊的胡编乱诌(把《南京师大学报》的刊号挂在《金陵法律评论》上而后指责沈木珠教授涉嫌“作伪证”),便批评沈木珠“重复发表”论文。我不知道《法制日报》怎么能容忍如此不负责任瞎批评的记者在党报上发出如此不负责任的报道。

署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正”的《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一)——对“金许成”第一篇诽谤文章的批驳》[3](按:我敢断定,此文百分之百出自张仲春手笔),也曾专门就《金陵法律评论》大做文章:
   原文:
    8. “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法律科学》2002年5期。该文与“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文约15700字。
    批驳:
    (1)《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其论文完全可以由有刊号的杂志另行发表。因此本文没有重复发表的问题。
    (2)杨玉圣在他自编自演的所谓“答客问”中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国家正式批准的有刊号的出版物,还罗列了南京师大学报的刊号为证,诬蔑沈木珠教授涉嫌“作伪证”。
    这只能是说明杨玉圣对国家新闻出版规定的级别无知,当然也说明杨玉圣的恶意和无聊,不作核实就随时拿恶帽子扣人,甚至还谎编说是《南京师大学报》他认识的一个编辑说的。(他又向把谁拉下水了!)
    杨玉圣如果对《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不认同,可以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查核。我还知道,它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是一个性质的出版物,封面上打的也是“特刊”,封底打的自己学校学报的刊号,但是没有增刊号。杨玉圣教授懂不懂得这是什么意思?!
   (3)《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作者的论文为什么不能去正式发表呢?“金许成”、杨玉圣教授不是管得太多了吗?不检查自己无知,还信口开河辱骂他人“作伪证”,岂是一个法大教授之所为?!(法大的脸不知往那搁!)

关于《金陵法律评论》是否是“内部交流刊物”,容稍后一起分析。这里再谈有关学者以及张仲春教授用其他名义发表的文章中关于该问题的说法。

先看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系列案的另一被告即李世洞教授的分析。在题为《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1日》的短评中,李教授感慨道:
      至于,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其实并非如此,杨教授手头恰好有该刊,已向大家公示了该刊的正式刊号)以及张教授在庭审中回答杨玉圣教授“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的问题时说:“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法制日报》报道)这种公然撒谎,说得雅一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跟耍泼皮还有何区别?

针对李教授的上述简短评论,某法学教授掩而盗铃,假冒“黄安年”的名义,在网络上到处张贴《李世洞制造假证败坏武大名誉——致武汉大学李健、顾海良的信(二)》[4],内云:
    贵校历史学院退休教授李世洞2005年12月9日应杨玉圣造假门的要求,以“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假冒在编教授)的名义,发表了《过而改之 善莫大焉》一文……
    2007年11月13日沈木珠等教授以名誉侵权对李世洞提起诉讼,同年12月12日庭审,李世洞的代理人杨玉圣……对涉案的南京某法学院自印资料《金陵法律评论》(上有原告非正式发表文章一篇)捏造为“国家正式出版刊物”。当原告解释说该刊为内部交流资料时,杨玉圣代表李世洞在法庭上,公开指责原告“作伪证”。
    庭审后李世洞于2008年1月1日发表《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信誓旦旦地以杨玉圣的谎言证明《金陵法律评论》是有国家刊号的正式刊物,侮辱原告证实《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 “耍泼皮” 作伪证,是“法律知识ABC”。 
    一个称病无能力出庭应诉的武大退休历史教授,竟然能写出庭审“实”况的“六评”!一个明明没有国家刊号、没有内部准印证的《金陵法律评论》,竟然能被李世洞捏造成国家正式刊物!!一个在法庭上证实《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资料的法学家,也竟然能给李世洞谩骂为“耍泼皮”!
……
   只有无知到连没有刊号、没有准印证的《金陵法律评论》属于内部资料的李世洞,才会自己干出违法出版《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的混事,也才会以“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在编教授的名义混迹于杨玉圣造假门,长期败坏武汉大学名誉!
    《金陵法律评论》已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认定为没有刊号、没有准印证的内部交流资料。

某法学教授为何气急败坏地就“南京某法学院自印资料”或“没有刊号、没有准印证的内部交流资料”即《金陵法律评论》专门给日理万机的武汉大学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发此公开信呢?“醉翁之意不在酒”。某教授之所以如此“丧心病狂”状,关键不在于李教授行文中提到了《金陵法律评论》,要其命根子的是,李教授在《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学术批评网2008年3月9日)一文发现了一个秘密:将沈木珠教授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兼论WTO机制对我国大陆相关制度的影响及应对》(《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和张仲春教授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河北法学》 20卷第6期,2002年11月)与湖南大学法学院刘士平教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第137—139 页(原载《湖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比对,“发现不论在文章有关部分的大结构上还是一些问题的论述上,都有雷同之处。”这对于口口声声号称“没有任何抄袭问题”的张仲春沈木珠这对法学教授夫妇而言,无疑是当头棒喝。
   
其实,比李世洞教授更早、明确指出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问题实质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钟正文先生。钟教授在《我所了解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13日)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金许成先生曾在文章中说沈木珠教授夫妇的问题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其实这还不是大问题。就我来看,沈教授夫妇最大的问题不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问题,而是“抄袭剽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对待。
      ……沈木珠教授先行发表的文章,又由沈教授(以本名或笔名)和张仲春(以本名或笔名)或其他人联名发表,按性质论,不是重复发表的问题,而是抄袭剽窃问题。
      比如,沈木珠独立署名发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由《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发表。该文又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为题,署名“乔生”(张仲春的笔名之一),发表于《河北法学》2002年11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11条第一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根据这两条规定,首次在发表的文章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如果拿不出你在该文的创作中参加具体的创作活动的证据,你再用自己的名字发表(不管和首次署名的作者是什么关系,是否获得许可)都是违背《著作权法》的,只能说就是一种剽窃行为。因为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首发文章的署名就表明其是该文的作者,别人再无权利用其名发表同样(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如果用其名发表该文就是剽窃,哪怕双方是夫妻关系,也不行。

无独有偶,和李教授一样,钟教授在指出沈张夫妇抄袭问题的同时,也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令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心惊肉颤的《金陵法律评论》。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何以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起诉李世洞、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的证据中特别提交给法庭“《金陵法律评论》封面、封底、刊号及目录页编辑、出版说明”。据说其所以如此,“旨在证明被告侮辱原告;证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

以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为例,在涉及《金陵法律评论》时,有如下专门一段文字:“……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当然,这是张仲春教授得心应手的一贯做法,即无事生非,无中生有,无理搅三分。对此,作为被告的李世洞教授早就在《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12日)做了及时的回应与严正的反驳:
      沈木珠教授在2008年5月16日的新起诉状中写道:“2008年1月1日被告发表《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该文极尽讥讽、挖苦地侮辱、诬蔑原告,称原告庭审‘辩论水平幼稚低级’,‘整个庭审中’‘让人苦笑不得。’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更辱骂原告‘搞实践教学’,‘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是‘丢人现眼’,侮辱原告在庭审中‘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对这些无端指控,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反驳。 
      第一,断章取义、孤立摘引,进而歪曲原文完整的含义。 
      例如,起诉书中有这样的文字:“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其实,出自本人手笔的完整的原文是:“至于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其实并非如此,杨教授手头恰有该刊,已向大家公示了该刊的正式刊号)以及张教授在庭审中回答杨玉圣教授‘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意思是代表这18家期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李)的问题时说:‘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法制日报报道)这种公然撒谎,说得雅一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跟耍泼皮还有何区别?”       
      在这里,沈木珠故意把文章中介绍张仲春公然撒谎这段话删去,只引了《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文字。这就给人以被告不讲道理、“出口成脏”的印象,使人们感到他们指控被告侮辱其人格是有根据、有道理的。这难道不是断章取义吗?这和笔者在《为什么要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蒸发掉?》一文揭露的沈木珠教授为其需要任意“按需摘取”、歪曲原文完整文意思的手法,不是如出一辙吗?这种辩论手法难道符合沈木珠教授的法学家的身份吗?说你们不懂得法律知识ABC难道不是事实吗?既然是事实,又何以谈得上侮辱你们的人格? 
      应该承认,我在写下“耍泼皮”这三个字时,因为是在气头上,也许是有情绪的。因为看到沈木珠教授夫妇居然在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上口口声声要求向18家刊物赔礼道歉,而在庭审中却又竟然矢口否认!对这种出尔反尔的不诚实态度表示愤怒,难道不是人之常情吗?

鉴于2011年3月25日法庭证据交换和质证时张仲春教授作为沈木珠教授的代理人或原告公然在法庭上就《金陵法律评论》一事谎话连篇,我当即忍无可忍,予以反驳,并表示愤慨和谴责。关于这一点,我在《“笑点”不少 “尿点”不多——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系列诉讼案(天津)庭审印象(之二)》(学术批评网2011年3月27日)中曾有追记:
      在涉及沈木珠教授发表过两篇代表性文章的刊物——《金陵法律评论》时,作为南京地区有相当知名度(尤其是在打了名誉权诉讼后)的南财大法学教授,身为沈木珠教授的代理人,张仲春教授居然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庭上诬称原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兼校长、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著名法理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现任编委会主任)的《金陵法律评论》乃“非法出版物”。对此信口雌黄、构陷之论,我当庭表达了严重的不平、愤怒与谴责。(关于此点,详见拙文《<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吗?——驳张仲春教授》) 
      其实,张仲春教授动辄扣“非法出版物”的大帽子,俨然已经成为他的第二职业和特殊偏好了。他不仅在法庭上诬称《金陵法律评论》是“非法出版物”,而且还一再声称如实记录他们夫妇恶意诉讼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这一“中文非正式出版物”为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并通过其关系运作,以所谓“非法出版物”的罪名,企图让北京市文化执法大队对本人加以经济处罚。(看看张仲春教授化名在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帖子、张仲春以其实名给包括“全国扫黄打非办”在内的机构的所谓举报信,就明白张仲春堂堂一个大学教授究竟是什么做派了;怪不得,张仲春作为教授,在教室里被法学院的一个女同事的家人当众煽耳光,而且据说赢得满堂喝彩。当我在庭审间隙就其被殴而表示同情和遗憾时,张仲春教授居然造谣说是我指使人打他的,我随口说“打得好!打得妙”,而一向以伶牙俐齿自居的张仲春却莫名其妙地回应说(他自己)“该打!”) 
      我们可爱的法学家张仲春教授,甚至自己创造了所谓“非法签名”这一古今中外前所未闻的特殊说法。据能言善辩的张教授解释,在“非法出版物上签名”,就是“非法签名”。列位看官,看到这里,“笑点”该有了罢?“尿点”,估计也被“非法签名”一说吓得溜之大吉了罢? 

也许是自觉理亏,也许是其代理人提了醒,在2011年4月21日的庭审中,无论是作为原告的沈木珠教授还是其代理人张仲春教授或者是作为原告的张仲春教授,均未再诬称《金陵法律评论》是所谓的“非法出版物”。

最后,兹据《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就其相关信息做如下说明:

第一,《金陵法律评论》封一注明该刊系“《南京师大学报》特刊”,其目录页第一页标有“半年刊”字样。其英文名称为Jin Ling Law Review(目录页)或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LAW REVIEW(封四)。

第二,由该刊封二刊载的“稿约”可知,“《金陵法律评论》是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辑,《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金陵法律评论》每年分春季卷和秋季卷出版两卷”;“本刊已加入‘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第三,《金陵法律评论》编委会主任为公丕祥(原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编委有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夏锦文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龚廷泰教授等十人,主编为吴康宁教授。

第四,《金陵法律评论》的刊号为 ISSN 1001-4608  CN32-1030/C.

第五,《金陵法律评论》主办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南京师大学报》编辑部。印刷单位:南京凯德印刷有限公司。订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外发行:江苏省图书进出口公司。定价:10.00元。截止2010年秋季卷,《金陵法律评论》已出至总第19期。

注释:
[1]这篇刊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的署名“刘满达”的《一部富有特色的研究型教材——读沈木珠教授<国际贸易法研究>》,长达八千多字,其中有相当肉麻的吹捧文字,现举其中三个段落为怔:其一,“由新中国第二代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沈木珠教授撰写的《国际贸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一书却是一部富有特色的研究型教材,其工程之浩大、视野之高远、行文之流畅和朴实以及概括性之大、深刻性之强决非一般性研究性教材可比拟,也决非一般性地选择一个角度构思成书即可的。作为该书的读者,总的感觉是,初见其书觉其厚,认真学习后又奇其薄,作者站在国际贸易法发展趋势的高度,将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向前推进了一步。”其二,该书“既有对理论的专精研究,又有对理论的通俗剖释,使该书身兼专着和教材之角色,既体现了大陆法著作的传统,又具有浓厚的英美法著作的色彩,凝结著作者近二十年潜心国际贸易法教学和研究的成果,也是作者不断阅读和写作的心血结晶。”其三,“《国际贸易法研究》的确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界出现的对国际贸易法进行整体研究的一部最深入独到之作。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国际贸易法这一研究领域的开拓,而且对国际法学的研究,甚至对整个法学的研究,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所谓“言为心声”,书亦为心声,《国际贸易法研究》的字里行间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了作者沈木珠教授治学严谨、为人朴实和率直的真正法学家品格”
[2]见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93554.shtml
[3]参见http://blog.sina.com.cn/qiaoshengzhang
[4]详见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260817&PostID=27222798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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