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评张仲春研究员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非正当性
(2011-05-08 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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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从科研项目看张仲春教授诉讼请求的荒诞性——评张仲春教授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非正当性
时间:2011年5月5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 乔生
张仲春先生,按照他自己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陈述,现任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曾是该校国际经贸学院教授,曾任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木珠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共同原告之一、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共同原告之一(该二案经原告申请、鼓楼区人民法院在逾期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擅自假冒合议庭的形式,裁定原告撤诉),也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正在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恶意诉讼系列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诉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原告。
在2008年5月19日提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张仲春教授曾称“被告诽谤原告抄袭,对被告极尽侮辱……在网络上,在学术界、法学界及原告所在单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被告的诬蔑、诽谤和侮辱,原告……近两年申报的省市级以上项目及奖励,甚至校级的教学科研项目均不获通过……”。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暂且不论被告即本人是否曾“诽谤原告抄袭”(到今天即2011年5月1日为止,我本人尚从未说过张仲春教授“抄袭”。不过,随后我会专门撰文评论其涉嫌抄袭的问题),也不论被告即我本人是否曾“对被告极尽侮辱”(原告即张仲春教授曾在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庭上以我的文章中说他“嘴大手大”等为证据,声称我“侮辱”他,结果连他的年轻的代理人念到此时也忍不住掩口而笑),这里单就起诉状中的一个基本事实即“原告……近两年申报的省市级以上项目及奖励,甚至校级的教学科研项目均不获通过”是否符合事实,简单加以讨论。
出于应诉的需要,我不得不从清华知网数据库中下载了署名张仲春或其笔名“乔生”、且注明是南京财经大学XXX的相关文章,并硬着头皮拜读这些不忍卒读的东西。在此过程中,通过其有关文章的题注提供的信息,发现张仲春教授2007-2010年的科研项目至少有六项,分别是:
一、(2007)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从中国视角看WTO法十年的发展与前景”(05SJB82007)(据乔生等《新型RTAS与我国地方经贸发展战略》,《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06页“基金项目”说明、“作者简介”说明)
二、2007年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网络版权保护与我国网络立法的完善研究》(据乔生等《试论网络版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89页“基金项目”说明、“作者简介”说明;乔生等:《信息公开自由与网络版权保护》,《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3期第40页题注、“作者简介”说明)
三、2008年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进步中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障制度研究”(BR2008047)(据乔生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现状与完善》,《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题注;乔生等:《江苏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缺漏之完善研究》,《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基金项目”说明、“作者简介”说明)
四、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申报项目“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编号5007)(据课题组《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科学发展》2010年第9期“基金项目”说明、“课题组负责人”说明;乔生等:《后危机时代产业振兴与环境保护》,《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21页“基金项目”说明)
五、江苏省法学研究立项课题“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法律支持问题研究”(SFH2009B13)(据张仲春等:《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探讨》,《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88页“基金项目”说明、“作者简介”说明)
六、2009年度江苏省法学研究招标立项课题“国际金融背景下江苏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FH2009A10)(据乔生等《金融危机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立法思考》,《科学发展》2010年第5期第69页“基金项目”说明、“作者简介”说明)
众所周知,2007-2010年,也恰好是张仲春教授和其太太沈木珠教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被告即本人暨李世洞教授侵犯其所谓名誉权诉讼纠纷期间。在这短短的四年期间,张教授在网络上写作了《杨玉圣侮辱法官蔑视法庭妨碍司法公正!》等不少于四十篇关于被告的攻击性文章,还给“扫黄打非办”以及我所服务的大学以及各编委所服务的单位到处举报被告编辑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为“非法出版物”,并假冒“黄安年”办谩骂杨玉圣的网站,假冒“史豪鼓”等写作攻击杨玉圣的文章,等等。与此同时,原告即张仲春教授忙中偷闲,“胜似闲庭信步”,轻而易举地拿到江苏省各类科研项目(至少)六项,可见其能力之强、能量之大、体力之好、精力之过剩。
再4月21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即本人将《张仲春教授(2007-2010)科研项目清单》作为补充证据(之五)提交给法庭。原告张仲春教授称第一、第六项这两个项目不是他的。如果暂且以张教授的说法为准(张常常在法庭上颠倒黑白、说谎),这里就有一个严重的矛盾:如果不是他的项目,那么张教授为何在其署名文章中的“基金项目”中又特别说明其是科研项目的成果?如果不是他的项目,那么这样的说明是否涉嫌弄虚作假、公然蒙骗杂志社和广大读者?
退一步,即使按照原告的说辞,这两个项目不是他本人的项目,那么其余的四个项目难道不是他的科研项目吗?这一点,连他自己也是否认不了的。既然是,其起诉书所谓“近两年申报的省市级以上项目及奖励,甚至校级的教学科研项目均不获通过”,难道不就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吗?以这样彻头彻尾的谎言为依据,进而作为“贬毁了原告名誉,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重创,社会评价日益降低,在网络上,在学术界、法学界及原告所在单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及“致原告长时间心情抑郁,失眠健忘,精神恍惚,身心遭受摧残,饱受折磨”并进一步“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依据,岂不是荒唐透顶吗?
作为法学教授的张仲春先生,被历史学家李世洞教授批评为不懂法学ABC,不但不服,还作为侮辱他人格的证据。可是,张教授如此不顾事实,用这样没有任何证明力的所谓证据来主张其巨额赔偿,依我看,说他不懂法学ABC,一点儿也没有冤枉他。怪不得,连张教授自己也开诚布公地承认,他“永远是一个法律的门外汉”(《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衡平研究》自序)。
2011年5月1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