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民事起诉状”
时间:2008年6月10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杨玉圣按:
这里发布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张仲春先生诉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和本人的新起诉状。
本起诉状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给李世洞教授的,截至今天下午5点,我尚未收到该状。据李教授讲:张仲春先生和沈木珠女士是在撤消其去年对我们二人的起诉后又重新起诉的(详见李世洞教授《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9日)。不过,我同样至今未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沈木珠夫妇撤诉的裁定文本。
许多朋友关注延续半年之久的沈木珠夫妇案的结果。看来,一年半载恐怕难有最终结果:大致同样的案由、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当事人,但不知为何法院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审理结案、原告撤诉的同时又再次起诉,实在是莫名其妙得很。
如果说从去年12月延续至今的沈木珠夫妇案以不了了之的沈木珠夫妇撤诉为第一阶段的话,那么以沈木珠女士、张仲春先生分别起诉为标志,沈木珠夫妇案已进入第二阶段。
敬请学界人士继续关注本案。
标题是本人加的。
2008年6月10日 22:5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仲春,男,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南京财经大学WTO研究中心法学教授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新亚苑3栋301室
电话:13770824329
被告:李世洞,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地址;武汉市武昌珞珈山路16号(邮编430072)
被告: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
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上损害原告名誉的有关文章;在全国性报刊、南京市报刊及学术批评网首页置顶(保留两年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诬蔑原告“剽窃”已历时两年多。期间原告曾于2007年11月3日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要求被告删除诽谤文章,但被告置若罔闻,相反,将原告侵权通知添加标题公开发表,置顶重发2005年诬蔑原告“抄袭”的系列诽谤文章,甚至于2008年连续发表5篇诬蔑原告“抄袭”“伪注”及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的文章,不断加剧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事实如下:
2005年12月9日发表《李世洞: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以“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为据,将储敏、徐升权《致杨玉圣教授的信》定性为“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将原告定为“剽窃” 者,并将原告作为通过自己的“打抱不平者”,“用转移读者视线的办法极力渲染‘揭露者动机不纯’”的典型案例。
2008年2月2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捏造原告《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下简称《乔文》)的“参考文献”与沈木珠《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下简称《沈文》)的“注释”(脚注)不符,并以之诬蔑原告存在“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问题。
2008年3月9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以“发现了一篇‘被抄袭对象’(文章)”为由,捏造、诬蔑《乔文》“结构性”“抄袭”和6例文字“抄袭”刘士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下简称《刘文》)。
2008年3月2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夫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吗?——与刘正副教授商榷》,再次诬蔑《乔文》抄袭《刘文》,再次诬蔑《乔文》存在“参考文献》与《沈文》“注释”不同的所谓“伪注”问题。
2008年4月1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驳刘正副教授》,又一次诬蔑《乔文》“结构性”抄袭和“6例”文字抄袭《刘文》。第三次捏造《乔文》的“参考文献” 与《沈文》“注释”不同,并以之诬蔑原告有“伪注”行为;并诽谤原告“利用沈教授‘公众人物’在社会名声、社会地位、社会联系方面的优势以及手中掌握的公权力,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大造声势,大造舆论,把自己装扮成学风‘毫无暇疵’,一身‘清白’却遭‘污蔑诽谤’比窦娥还冤的‘受害者’,企图用捏造的‘事实’和曲解法律的手段误导读者、影响法庭判决,以达到其胜利‘维权’的目的。”。
原告曾于2007年11月13日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将原告诉状加上“所谓名誉权”的否定性标题公开发表。2007年12月11日法院开庭,2007年12月26日,被告发表《李世洞: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继续使用“所谓侵犯其名誉权”这一否定性标题,并在文中多次对“名誉权”添加引号以示否定,并侮辱、污蔑原告“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原文如此,下同——李);2008年1月1日被告发表《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极尽讥讽、挖苦地侮辱、诬蔑原告庭审“辩论水平幼稚低级”,“整个庭审中”“让人苦笑不得。”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更侮辱原告“搞实践教学”,“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是“丢人现眼”,侮辱原告在庭审中“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
被告《李世洞: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刊发以后,有艺术中国网、哲学门、学术交流网、读书花园、法学批评、包公府等多家网站转载,也有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6年第一期的第二次发表。这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重创,社会评价日益降低,在网络上,在学术界、法学界及原告所在单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曾因为被告的“剽窃”舆论没有通过江苏省2006年正高职称的评审。此外,原告2006—2008年独立申报的省市级以上项目,甚至校级的教学与科研项目都因被告的“抄袭剽窃”舆论没有获得通过。尤其是2007年被告置顶重发诽谤文章,刊发“7谈”(李世洞)“10答”(杨玉圣);2008年被告具欺骗性地捏造《乔文》“抄袭”“伪注”假证,制造“抄袭”“伪注”假案并大肆炒作,使原告遭受更多的经济损失和更大的精神损害。以发表论文为例,因有“抄袭”“剽窃”“伪注”的舆论不断传播,很少有期刊发表原告论文。至于精神损害,由于遭受无端诬蔑、侮辱和谩骂,致原告心情抑郁,失眠健忘,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被告捏造事实,欺骗读者,制造原告“剽窃”“抄袭”舆论,贬毁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重创,社会评价日益降低,发表论文与年剧减,身心饱受摧残。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仲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