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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一)

(2008-06-12 21:42:18)
标签:

杂谈

李世洞:为什么要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蒸发掉?——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一)
时间:2008年6月11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原告沈木珠(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在最近针对本人和杨玉圣教授的起诉状(2008年5月16日)中说:本人在《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驳刘正副教授》中“不仅捏造污蔑《沈文》 “‘结构性’的抄袭”《刘文》和“6例”文字抄袭《刘文》,还污蔑《沈文》的对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的规范注释是‘抄袭’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等学者的作品”,称:“这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注释,算不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规定的‘伪注’?是不是应该受到批评的学术不端行为?”

那么,事实真相真的如沈木珠教授所说吗?

请看本人该文有关这段文字的原来面貌:“请问刘正先生:张仲春教授撰写论文中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注释,算不算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规定的‘伪注’?是不是应该受到批评的学术不端行为?”很显然,沈木珠教授在这里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删掉了。

其实,本人在写这几篇文章时是很注意区别沈木珠、张仲春教授两人的不同情况的,尽管这两位教授是夫妻关系、一家人。在《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一文中第二部分的第二例子评析中,我写道:“不需解释,一看便知它们之间的雷同,只是语气有所差别。此外,沈文在该段文字之后加了引自刘文的注明,因而属于正当引用,乔文却隐瞒了这一点因而难逃抄袭之责”。在《假案》一文第三部分例1中,也曾明确指出:“这种情况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张仲春教授搞伪注,引用译者的中文译文,却标注外文著作和作者。这不是对译者的抄袭又是什么?不是对译者劳动的窃取又是什么?”

由此可见,笔者的文章并没有说原告沈文注释不规范。凡是关系到伪注问题时,本人都特别加上特定修饰语“张仲春”三字。那么,作为张仲春先生的妻子的沈木珠教授为什么非要故意将本人明确指出的“张仲春”三字给抹掉呢?请问沈木珠女士:这能算是正当的、科学的辩论态度吗?

2008年6月11日

(感谢李世洞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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