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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民事起诉状”

(2008-06-12 21:46:44)
标签:

杂谈

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民事起诉状”
时间:2008年6月10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杨玉圣按: 
      这里发布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沈木珠女士诉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和本人的新起诉状。 
      本起诉状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给李世洞教授的,截至今天下午5点,我尚未收到该状。据李教授讲:张仲春先生和沈木珠女士是在撤消其去年对我们二人的起诉后又重新起诉的(详见李世洞教授《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9日)。不过,我同样至今未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沈木珠夫妇撤诉的裁定文本。 
      许多朋友关注延续半年之久的沈木珠夫妇案的结果。看来,一年半载恐怕难有最终结果:大致同样的案由、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当事人,但不知为何法院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审理结案、原告撤诉的同时又再次起诉,实在是莫名其妙得很。 
      如果说从去年12月延续至今的沈木珠夫妇案以不了了之的沈木珠夫妇撤诉为第一阶段的话,那么以沈木珠女士、张仲春先生分别起诉为标志,沈木珠夫妇案已进入第二阶段。 
      敬请学界人士继续关注本案。 
      标题是本人加的。 
      2008年6月10日 22:5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木珠,女,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WTO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新亚苑3栋301室
电话:13584065967、025—83494849

被告:李世洞,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地址;武汉市武昌珞珈山路16号(邮编430072)

被告: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
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上损害原告名誉的有关文章;在全国性报刊、南京市报刊及学术批评网首页置顶(保留两年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诬蔑原告“剽窃”已历时两年多。期间原告曾于2007年11月3日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要求被告删除诽谤文章,但被告置若罔闻,相反,将原告侵权通知添加标题公开发表,置顶重发2005年诬蔑原告“抄袭”的系列诽谤文章,甚至于2008年捏造发表5篇诬蔑原告“抄袭”“伪注”等及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的文章,不断加剧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事实如下:
      2005年12月9日发表《李世洞: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以“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为据,将储敏、徐升权《致杨玉圣教授的信》定性为“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将原告定为“剽窃” 者,并将原告作为通过自己的“打抱不平者”,“用转移读者视线的办法极力渲染‘揭露者动机不纯’”的典型案例。
      2008年2月2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通过捏造乔生《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的“参考文献”与原告《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下简称《沈文》)的“注释”(脚注)不符,无端诬蔑原告有“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这方面的问题”。
      2008年3月9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以“发现了一篇‘被抄袭对象’(文章)”为由,诬蔑《沈文》“结构性”“抄袭”和6例文字“抄袭”刘士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下简称《刘文》)。
      2008年3月2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吗?——与刘正副教授商榷》,再次诬蔑《沈文》抄袭《刘文》,并存在 “伪注”问题。
      2008年4月1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驳刘正副教授》,再次污蔑[按:原文如此]原告存在“抄袭剽窃”、“伪注”行为,并诽谤原告“利用沈教授‘公众人物’在社会名声、社会地位、社会联系方面的优势以及手中掌握的公权力,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大造声势,大造舆论,把自己装扮成学风‘毫无暇疵’,一身‘清白’却遭‘诬蔑诽谤’比窦娥还冤的‘受害者’,企图用捏造的‘事实’和曲解法律的手段误导读者、影响法庭判决,以达到其胜利‘维权’的目的。”该文将原告定性为“有严重抄袭、伪注的学术不端者”。称原告:“撰写其论文时,文章的部分构架和一些具体论述抄自刘士平教授的论文,一些注释的引文则抄自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等学者编著、翻译的作品。这些著者、编者、译者大概都不是沈、张“共同课题组”的“自己人”,不能归类为‘自己抄自己’从而免去抄袭的嫌疑吧?”即不仅捏造诬蔑《沈文》“‘结构性’的抄袭”《刘文》和“6例”文字抄袭《刘文》,还诬蔑《沈文》的对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的规范注释是“抄袭”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等学者作品”,称“这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注释,算不算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规定的‘伪注’?是不是应该受到批评的学术不端行为?”
      原告曾于2007年11月13日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将原告诉状加上“所谓名誉权”的否定性标题公开发表。2007年12月11日法院开庭,2007年12月26日,被告发表《李世洞: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继续使用“所谓侵犯其名誉权”这一否定性标题,并在文中多次对“名誉权”添加引号以示否定,并侮辱、污蔑[按:原文如此]原告“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2008年1月1日被告发表《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该文极尽讥讽、挖苦地侮辱、诬蔑原告,称原告庭审“辩论水平幼稚低级”,“整个庭审中”“让人苦笑不得。”侮辱原告实事求是说明《金陵法律评论》是“内部交流刊物”的行为是“耍泼皮”,更辱骂原告“搞实践教学”,“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是“丢人现眼”,侮辱原告在庭审中“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
      2005年《李世洞: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刊出后,很快为艺术中国网、哲学门、学术交流网、读书花园、法学批评、包公府等多家网站转载,并由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于2006年第一期做第二次发表,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重创,社会评价日益降低,在网络上,在学术界、法学界及原告所在单位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2006年申报及作为学校推荐到江苏省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因被告诽谤在省内的负面影响而没有获得批准,2007年原告申报劳动模范、333工程学术带头人,因被告诽谤在校内的负面影响而没有获得推荐,尤其是2007年被告多次重发诽谤文章,刊发“7谈”(李世洞)“10答”(杨玉圣);2008年被告更具欺骗性地捏造原告“抄袭”“伪注”假证,制造“抄袭”“伪注”假案并大肆炒作,使原告遭受了更多的经济损失和更大的精神损害。以发表论文为例,因有“抄袭”“剽窃”“伪注”的舆论不断传播,期刊很少发表原告论文。至于精神损害,由于遭受无端诬蔑、侮辱及谩骂,致原告气恨交加,心情抑郁,长时间失眠健忘,精神恍惚,身心遭受摧残,饱受折磨,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被告捏造事实,欺骗读者,编造原告“剽窃”“抄袭”“伪注”假案,并通过网上网下炒作,贬毁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使原告学术形象遭受重创,社会评价日益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名誉权和人格权严受法律保护。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此致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木珠(签名)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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