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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何为“涉谤的18家杂志”?——向刘正先生请教一个问题
时间:2008年1月20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题记:
这篇小文是向刘正先生请教的。
刘正是谁?据刘先生自我介绍,他目前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的副教授,而且还“兼院学科秘书,按院文件规定负责法学各学科基金账本的管理与开支的核实、报销”。按说,他应该是沈木珠院长身边信得过的一个得力助手。
最近几天,刘正先生写了3(?)篇文章,批评我“扭曲学术批评铁证如山”,质问我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说实在的,刘先生敢于用本名连发文章,不仅指名道姓地批评我,而且公开为他的顶头上司打抱不平,我从内心里是非常钦佩的,这需要勇气。但是,佩服归佩服,我读了刘正先生的文章后,发现其遣词造句颇有张仲春教授的文采、口气和影子。因此,有些问题反倒有违“旁观者清”的常识。
从一个具体的例子说起。
刘正先生在《杨玉圣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铁证如山》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读上述文字,感到很有意思:刘先生上来就来了个“……被告擅自……”,这就很奇怪了:作为国际法学系副教授,刘正先生应该知道:这里出现“被告”的字眼,是很不合时宜的,也是很荒唐的。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因为是原告,如果他们署名写文章这么说也就罢了,但刘正先生既不是原告、也不是原告的代理人,在一篇评论文章中就来了个“被告”如何如何的结论,是不是露了马脚了呢?
这还不是很要紧的。接下来,刘正先生批评我“将沈木珠、张仲春诉状改名为《南京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侵害其所谓“名誉权”的起诉书》,并擅自对诉状部分内容做修改,点评公开发表,误导读者对沈木珠、张仲春诉讼的正当性产生怀疑,用‘所谓’名誉权一词,对沈木珠、张仲春的名誉权实施侮辱。”这里有两个事实是确实存在的:第一,起诉书确是我本人加了标题后上网的;第二,“所谓”二字,也是我拟加的。可是,能由此就下“擅自对诉状部分内容做修改”的结论吗?何从谈起“误导读者……”之说?至于“用‘所谓’名誉权一词,对沈木珠、张仲春的名誉权实施侮辱”问题,记得张仲春先生当时也是这么在法庭上扑风捉影、胡搅蛮缠的。可是,请问刘正先生:“对……的名誉权实施侮辱”的说法,通吗?是否词不达意、驴唇不对马嘴?
更大的笑话来自下列一段话:“特别是,故意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涉谤的18家杂志’改为‘诽谤的18家杂志’,让学术批评网上几乎所有批判沈木珠、张仲春的文章都据此而对他们的所谓‘法学教授不懂法’进行百般讥讽嘲笑。”很抱歉,我手头目前没有沈木珠夫妇起诉状的原稿(沈院长夫妇第一次在鼓楼区法院起诉的状子,我给律师了;后来沈院长夫妇改变诉讼主体后的新诉状,至今也未给我)。即使原稿中确实是“涉谤”而非“诽谤”,但这能说明沈木珠夫妇这对法学教授的水平高吗?
按照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诉状,涉及该文字的是其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学术批评网首页置顶(保留与侵权以来相同时间)及《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诽[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请问刘正先生,也请问沈木珠教授夫妇:“向……诽[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究竟是什么意思?
刘正先生质疑道:“这难道不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吗?杨玉圣有什么理由要篡改字意词意,以莫须有的罪名讥讽嘲弄呢!”请问刘正先生:沈木珠院长夫妇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利要求我们向“诽[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为法学家夫妇,在涉及名誉权这一并不复杂的民事诉讼中提出了这么外行的诉讼请求,已经够让人不齿的了;而作为法学副教授的刘正先生,居然提出此等荒诞的诉讼请求“难道不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吗”的问题,这不是荒唐透顶吗?
即使本人不小心把“涉谤”敲成了“诽谤”,但这也不属于“篡改字意词意,以莫须有的罪名讥讽嘲弄”。事实上,沈木珠教授尽管贵为贵校法学院院长,名冠海内,但出自其夫妇手笔的诉状的ABC错误还少吗?从搞不明白诉讼主体到分不清中科院与中国社科院,从错别字到标点符号、语法错误,不下十处,难道还不够丢死人的吗?李世洞老教授的问题可谓入木三分:“为什么这对法学家夫妇在涉及其所谓名誉权诉讼这样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上采取了如此不严肃的态度?”
按照刘正先生的说法,沈木珠教授夫妇诉状中应该是“涉谤的18家杂志”而不是“诽谤的18家杂志”。以此为前提,我们来考察“涉谤的18家杂志”问题:“涉谤”,按字面含义,其中的“谤”无疑是“诽谤”之意,“涉”可以理解成“涉嫌”、“关涉”、“涉及”等意思。
那么,请问刘正先生:什么叫“涉谤的18家杂志”?又问:什么叫“向……涉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8年1月20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