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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七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时间:2008年1月19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金许成先生2007年12月31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沈木珠教授夫妻论文署名问题调查》(下简称金文1)及《弄虚作假的作者身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论文署名问题调查》(下简称金文2)已过去20天了。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看到沈教授夫妇用事实而不是空喊口号的公开反驳文章,以证明该两文均是捏造。故想根据此文的材料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希望沈、张教授和其他先生批评和争论。
学术著作的署名,虽然和学术著作内容相比不是主要的,但它仍然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个人声誉,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责任——对出版社、杂志编辑负责,对读者负责,对学术负责。除了在使用本名、笔名方面作者可自由决定以外,有关作者的其他情况都应该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可靠。这也是检验一个作者是否严肃认真、是否诚实的一块试金石。
遗憾的是,作为法学专家的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教授并没有这样做。对署名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采取了极不严肃的态度,甚至涉嫌故意造假。
根据金文1所列举的19篇文章(金文1举出的文章共21篇,因其中的编号1和编号12是同一篇文章,同时缺了编号13),其中有14篇署名出现黑白错误,不准确的有5篇(金文1
在这些黑白错误中,有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的错误,有具体工作单位的错误,也有职务和职称的错误。沈木珠教授的生日就有3个版本:“1955”、“1957”(金文1编号8)、“1964”(金文1编号3),后两个是假的。出生地点有1处把广东普宁写成了广州(金文1
至于纯属弄虚作假的例子,更明显反映在金文2所列举的文章中。金先生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列举了22篇文章,用事实证明了沈、张两位教授为了既讨好学生又为自己“教学成就”积累资本(据说因此还在《光明日报》上介绍过经验),在署名中大搞造假活动,
也许有人会说,这可能是学生在二位教授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所为。可是,我们在金文2中却看到有13篇文章都是二位教授分别和本科生共同署名发表的。(金文2
让人们感到不解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这些署名错误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以后。笔者对金先生两篇文章列举的例子做了一些统计、分类后发现,41篇不规范的文章署名中,起码有31篇是在该规范颁布以后发表的(因为有些文章发表在2004年,但不知具体月份)。
该《规范》第14条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法学家特别是法学家中的精英人物,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楷模,可是他们又是怎样做的?
南京财经大学领导为了落实教育部的《规范》,在2006年6月颁布了“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条规定“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财大该规定颁布8个月后的2007
金许成先生在2005年写了那么一篇批评沈、张两教授的文章,二位教授就急不可耐地令部下给杨玉圣教授写信,指责该文“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储敏
对于著作署名这样一个在整个学术活动中并不占重要地位的学术问题,沈木珠教授夫妇如此随意处理甚至弄虚作假,那在比这更重要的研究内容上,又如何让人们相信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学术规则?这能说是一个严肃学者应有的学风吗?特别像沈木珠教授那样的法学精英,其所作所为对得起媒体的赞扬吗?对得起头上那顶“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桂冠吗?对得起“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一崇高的身份吗?
2008年1月19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