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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

(2008-01-21 2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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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李世洞: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七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时间:2008年1月19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金许成先生2007年12月31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沈木珠教授夫妻论文署名问题调查》(下简称金文1)及《弄虚作假的作者身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论文署名问题调查》(下简称金文2)已过去20天了。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看到沈教授夫妇用事实而不是空喊口号的公开反驳文章,以证明该两文均是捏造。故想根据此文的材料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希望沈、张教授和其他先生批评和争论。
   
学术著作的署名,虽然和学术著作内容相比不是主要的,但它仍然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个人声誉,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责任——对出版社、杂志编辑负责,对读者负责,对学术负责。除了在使用本名、笔名方面作者可自由决定以外,有关作者的其他情况都应该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可靠。这也是检验一个作者是否严肃认真、是否诚实的一块试金石。
   
遗憾的是,作为法学专家的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教授并没有这样做。对署名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采取了极不严肃的态度,甚至涉嫌故意造假。
   
根据金文1所列举的19篇文章(金文1举出的文章共21篇,因其中的编号1和编号12是同一篇文章,同时缺了编号13),其中有14篇署名出现黑白错误,不准确的有5篇(金文1 编号 4、6、7、20、21 , 如将“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写成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
   
在这些黑白错误中,有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的错误,有具体工作单位的错误,也有职务和职称的错误。沈木珠教授的生日就有3个版本:“1955”、“1957”(金文1编号8)、“1964”(金文1编号3),后两个是假的。出生地点有1处把广东普宁写成了广州(金文1 编号8)。张仲春教授的出生地点本是广东普宁,但有6篇文章中都写的是“广州”(金文1编号1、2、9、10、15、17)。张仲春教授的具体工作单位是南财大国际贸易学院,但他却在文章中屡屡标注的是法学院(金文1  编号2、9、11、14、18、19),有的甚至标注该校根本不存在的“南京财经大学WTO法学院”(金文1,编号16)。在职务和职称上也出现类似问题,例如沈木珠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作者简介中,就明确说自己是“南京经济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其实,当时她还不是法律系在编教师,更不是系主任(金文1,编号5)。据说,张仲春先生在2007年夏天才获得教授职称,但以他为第一作者于2005年在《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上发表的“《电子交易法研究》:继承与创新的契合”的身份介绍中,却公然标注“教授”(金文1 编号11),如此等等。这些,起码说明两位法学家对待署名这样的严肃问题,是如何像捏泥人那样,任意随便捏的!这难道说是一个严肃的学者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吗?此外,后两例子(沈标注“系主任”、张标注“ 教授”),更有盗名窃誉、弄虚作假之嫌。
   
至于纯属弄虚作假的例子,更明显反映在金文2所列举的文章中。金先生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列举了22篇文章,用事实证明了沈、张两位教授为了既讨好学生又为自己“教学成就”积累资本(据说因此还在《光明日报》上介绍过经验),在署名中大搞造假活动, “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把本科生作者改成“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助理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等等。甚至同一个本科生写的文稿,在投给不同杂志时,其身份也“与时俱进”地跟着发生变化。如本科生蔡某2004年 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其作者介绍标注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而同年在《山东社会科学》发的另一篇文章却变成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当时该院还没有硕士点,见金文2 编号 1、2)。本科生谢某2004年 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发表一篇文章,标注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同年在《山东社会科学》发表的另一篇文章变成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次年在《法律科学》发表的第三篇文章,同一作者又变成了“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金文2 编号3、4、17)。这种变魔术式的作法,哪里有一点学者所应具有的严肃态度?简直是在欺骗编辑和读者,玩弄学术,玷污学术,毒害青年学生!

也许有人会说,这可能是学生在二位教授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所为。可是,我们在金文2中却看到有13篇文章都是二位教授分别和本科生共同署名发表的。(金文2 编号7、9、11、12、13、15、16、17、18、19、20、21、22等)这又如何解释?再退一步说,就算这些都是学生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名字加上去的,难道他们就没有“把关不严”的责任吗?你们那样珍视你们的声誉,为什么竟然允许别人用你们的大名去“招摇撞骗”?我们还要问一下,“你们是怎样培养自己的学生的?”俗话说“身教重于言教”,你们在自己的文章署名上就那样随便、不严肃,甚至涉嫌造假,他们能不“上行下效”地向其导师学习吗?复旦大学那位导师经过学校调查,确认他本人根本不知情,但仍然受到了处分,本人也作了自我批评并。比比人家,想想自己,难道沈木珠教授夫妇不感到愧疚吗? 

让人们感到不解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这些署名错误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以后。笔者对金先生两篇文章列举的例子做了一些统计、分类后发现,41篇不规范的文章署名中,起码有31篇是在该规范颁布以后发表的(因为有些文章发表在2004年,但不知具体月份)。

该《规范》第14条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法学家特别是法学家中的精英人物,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楷模,可是他们又是怎样做的? 

南京财经大学领导为了落实教育部的《规范》,在2006年6月颁布了“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条规定“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在第4款中对署名更是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科研成果发表时,如实规范署名,如实注明项目类别”(引自金许成“无聊无耻 无理取闹——评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学术批评网案” 2007年12月19日学术批评网)。可是他们仍然无视学校的这一重要规定,张仲春教授于2006年10月在《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WTO规则与欧共体反垄断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立法的研究》时,仍然随意标注自己的出生地(金文1 编号10)。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财大该规定颁布8个月后的2007 年2月,张教授和本科生陶某在本校的《南京财经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南京经济国际化与其他市域的比较研究》一文,该文对本科生陶某的介绍竟然是“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金文2  编号20)。这种“顶风违规”的“勇敢精神”,真是令人叹为观止!

金许成先生在2005年写了那么一篇批评沈、张两教授的文章,二位教授就急不可耐地令部下给杨玉圣教授写信,指责该文“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储敏 徐升权:《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似乎他们是最关心最爱护南京财经大学的名誉了。可事实又是怎样的呢?他们根本不把这一维护学校名誉的重要规定放在眼里,仍然毫无顾忌地继续造假!有这样“爱护学校名誉”的吗?说他们用自己的那些违规行为破坏南京财经大学的声誉,不是更贴切吗?

对于著作署名这样一个在整个学术活动中并不占重要地位的学术问题,沈木珠教授夫妇如此随意处理甚至弄虚作假,那在比这更重要的研究内容上,又如何让人们相信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学术规则?这能说是一个严肃学者应有的学风吗?特别像沈木珠教授那样的法学精英,其所作所为对得起媒体的赞扬吗?对得起头上那顶“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桂冠吗?对得起“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一崇高的身份吗?                     
      
2008年1月19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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