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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明怀:旁观者言——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观感(之二)
时间:2007年12月19日
作者:郑明怀(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来源:学术批评网
有关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一案,如果我们仅仅只看到“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这只不过是一种浅尝辄止的分析。论文本身固然重要,但与论文相关的很多人与事,其实更重要,众所周知,论文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审、课题申报、项目结题,这些都与个人是利益紧密相关的。
一、教授也要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
200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投稿发出十五日内没有收到编辑任何反馈,或者虽然十五日内收到反馈,但继续等十五日却未收到刊用通知,作者可以另投他刊。而绝大多数学术刊物给投稿者制定了一条,“凡是给某刊物投稿,视同接受专投某刊物,三个月内不准再投其他刊物,三个月如果没有音讯,可以自行处理的规定。”
对于那些只有学士、硕士学位的年轻教师而言,发表论文其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一稿多投倒是情有可原。如果那些教授也一稿多投,恐怕说不过去,难道中国的教授就这个水平?沈木珠教授身为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首届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这么多的头衔,学术水平也许比许多人强多了,想要发表论文,应该不是难事,至少不至于靠一稿多投的方式来发表论文吧?一稿多投而导致重复发表,对于一个有名的教授来说,有意也好,无意也罢,都是不应该的。
至于“沈木珠院长说她的一篇文章发表后,又以她和孙岚联名的方式发表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上,是为了帮助年轻教师完成工作量。”这种情况倒是存在的,因为有的年轻老师很难发表论文,没有发表论文,工作量就完不成,那就要扣掉很多年终津贴,如果扣了年轻老师那一点点钱,也于心不忍,在这种情况下,院系领导帮年轻老师一把并不少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只能说是好心办坏事,帮忙是一回事,重复发表论文又是另外一码事。别人再怎么感谢你,也改变不了重复发表的事实。拿自己已经发表的论文再去发表,纵使有千万个理由,也难以让人信服。
二,论文之外。重复发表、一稿多发仅仅只是学术不当吗?错!这还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审、课题申报、项目结题,与个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这才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一)论文的数量与个人年终津贴。很多学校为了鼓励教师发表论文,制定了很多激励措施,如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那就会得到学校更多的津贴,论文越多,津贴也就越多。不知道沈木珠教授夫妇所在的学校有没有这样的科研政策?没有的话,最好不过;如果有的话,通过这样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是不妥的。
(二)论文数量与职称评审。2007年8月张仲春先生评上了教授,那么张仲春先生有没有拿那些“重复发表”、“自我克隆”的文章去评职称?这些论文在职称评审中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这些论文与此次评审没有任何关系,还好说,如果这些论文在评审中帮了张先生的大忙,那么,这对于其他的竞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要知道,在高校,教授比副教授在各个方面的待遇要好很多。换言之,评上教授后,即使干同样的活,也会比副教授拿得多,教授的潜在利益比副教授多是显而易见的。
(三)论文与项目申报、项目结项。沈木珠教授夫妇有没有在课题申报时拿这些“重复发表”、“自我克隆”的论文当作课题申报的前期研究成果?有没有拿这些论文来应付中期检查?有没有拿这些论文作为项目结项的成果?如果没有,那还好说。如果有这种情况,那性质就变了。因为有些课题一旦立项就意味着经费。这些经费,那可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
很多人一稿多发,不仅仅是想为了多发表几篇论文,增加自己论文的数量,而是想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获取更多的年终津贴,作为自己在职称晋升时的筹码,使自己申报的项目顺利结项,捞取更好的名声等等,本质上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有些人而言,发表论文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谋利才是最终目的。
(感谢郑明怀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