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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法院判决撤销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决定

(2012-05-17 09:27:25)
标签:

文革

方忠谋冤案

人格利益

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

杂谈

2012年5月17  星期  


 

原决定违反程序  法院予判决撤销

    

        2012年1月14日,不服安徽省固镇县文物管理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关于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决定,本人作为原告,以该局为被告,向固镇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撤销被告固镇县文物管理局2011年9月26日致原告张红兵的关于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复函2、责令被告固镇县文物管理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方忠谋墓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和不可移动文物定级的决定。”

 

20123月28日、3月31日,固镇县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2012510,我收到固镇县法院邮寄送达的《行政判决书》(〔2012〕固行初字第00001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该判决书载明:

http://s5/middle/48443d9cnc0316273a2b4&690

http://s11/middle/48443d9cnc0316420630a&690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固镇县文物管理局隶属于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是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单位,固镇县文物管理局具有文物认定的主体资格。委托单位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故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1年9月26日固镇县文物管理局作出的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决定;

二、驳回原告张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尽管本人对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责令被告固镇县文物管理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方忠谋墓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和不可移动文物定级的决定”的诉讼请求等问题持有异议,但考虑到其已支持了我的最重要诉讼请求,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决定,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我决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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