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能认定方忠谋墓为不可移动文物决定二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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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忠谋冤案人格利益文革文物保护杂谈 |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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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红兵,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固镇县文广局),住所地固镇县浍河路190号,电话号码0552
法定代表人刘现亮,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固镇县文广局2012年8月10日关于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决定;
2、责令固镇县文广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方忠谋墓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和不可移动文物定级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红兵是已死亡母亲方忠谋的长子。
2012年5月30日,原告张红兵向被告固镇县文广局邮寄提交了《关于将方忠谋墓(遇难地)依法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再次申请书》,要求把该墓作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登记,依法将其确定为安徽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予以及时公布。
2012年8月15日,原告张红兵收到被告固镇县文广局于8月10日作出并邮寄送达的《“关于将方忠谋墓(遇难地)依法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再次申请书”的回复》,载明:“2012年8月3日,我局举办了‘方忠谋墓是否为不可移动文物听证会’,会上申请人、文物专家及社会代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关于方忠谋墓是否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意见和观点。在听取申请人和承办人的陈述后,代表们一致认为,‘文物认定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方忠谋墓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我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一致认为:方忠谋墓不具备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作为参加以上听证会的申请人,原告张红兵认为:被告固镇县文广局上述认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死者方忠谋的荣誉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特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