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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关于“政府”与“法律

(2007-09-10 08:30:24)
标签:

人文/历史

分类: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之六:
《社会契约论》关于“政府”与“法律”的论述
  
    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人,法律就是这个代理过程的契约。任何乙方违背这个契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政府也概莫能外。这样的观念曾经被中国人认为是不可想象的,而现在已经开始被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在一些民告官、百姓告政府的案件中,我们感受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如果看了《社会契约论》,你也许会对此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下面,是这部伟大的著作中部分关于政府,关于法律的论述,这些论述浅显易懂,但发人深省。

 

  所有正义的唯一源泉来自上帝——法律
  
  有时政府被错误地指认为主权者,但它应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已。——政府总论
  
  什么是政府呢?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政府总论
  
  个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似越少,强制的力量就得越大。——政府总论
  
  官员越多,政府越弱。因为这是一个基本格言。——各种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
  
  我们可以在每个官员的身上分出三种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他自己的个体意志,总是导向他的私利。第二种是官员的整体意志,和统治者的利益有关,可以称之为团体意志;对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对政府从属的国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种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意志;它不论是对于整体上讲的国家还是对于只是整体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的。——各种政府形式构成的原则
  
  在完善的法律系统下,特殊的或个人意志不起作用,政府的团体意志是极端从属性的,结果,一般意志或主权者意志总是主导的,并唯一地指导其它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规律中,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条件下会变得更活跃。因此,一般意志总是最弱的,团体意志强些,而个体意志总是第一位的,结果在政府中,每个成员他首先是他自己,然后才是官员,最后才是公民。这一次序和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各种政府形式构成的原则
  
  不遵从一般意志的个体,必须被强制服从全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强制他自由罢了,这正是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赖。——主权者
  
  频繁的处罚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每个过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为有用的人。如非他的饶恕意味着危险,他就不应被处死,哪怕是为了杀一儆百。——生和死的权利
  
  当我说法律对象是一般性的,它意味着法律总是在总体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动,它不能涉及某一个具体的人某一件具体的事。——法律
  
  不论行政机构的形式,我把任何有法必依依法而治的国家,统称之为共和。——法律
  
  正确的讲,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法律
  
  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宪法起草者
  
  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宪法起草者
  
  如果我们要精确地弄清什么构成了全体的最大利益,这本是每个法律系统的终极目的,我们总发现它可以被简化为两个基本元素: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国家的力量为每个个体依赖的源泉;平等,是因为无它自由就不能存在。——法律系统之种种
  
  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力不应该成为暴力,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法律系统之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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