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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解约李晨娱乐圈契约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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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关系,就像是谈一场恋爱。感觉对了,如胶似漆;感觉错位,势必分手;和平分手的,再见还是朋友;撕破脸的,从此道路以目;还有纠缠不清的,就像是张馨予和香港经纪公司AEG。AEG抓住合约不放,上诉至香港高院,索赔500万,并申请法院禁止其擅自参与演艺事务。张馨予以1月送达解约函为准,咬定自己已跟AEG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似乎公婆都在理上。
这下不少媒体又高兴了,尽管不是啥春节大礼花,好歹也是颗节后二踢脚。于是“女星张馨予违约惹官司”、“法院禁止擅自参与商演”等报道甚嚣尘上,有些新闻标题甚至替代了法官的职能,直接给出了判定。虽说娱乐媒体不比法制媒体严谨,但如是先入为主的有“罪判定”,娱乐大众的同时,也愚弄了自己的职业操守。
要不是情非得已,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娱乐圈,大都不愿对薄消磨时光的公堂,除非它本身就是个被策动的娱乐事件。那么张馨予解约一案是一手法律事务,还是二手娱乐事件?首先看通过诉讼看双方是否皆能达到受益,其次看双方作为。做为娱乐事件,双方太过节制,未现大众见闻乐见的谩骂和撕扭。作为纯法律事件,双方用语均又略过花式。张馨予声明解约动因时,首先指出“不能苟同公司对于艺人新闻的操作方式”,用的是色彩浓烈的“苟同”而非中性的“认同”一词。AEG方面的声明更甚,还专门用了一个自然段来阐释张馨予男友李晨的介入。作为声明来讲,“男朋友”这样的定语绝非必须之词,李晨也大可用“李先生”代之,如是大书特书难免有将事件八卦化的之嫌。
就经纪合同来说,张馨予非娱乐新人,与AEG公司签署的固然不会是处处受制于人的霸王合同。换句话说,艺人会给自己单方解约留条后路。正如其声明所言,新闻操作方式的分歧、团队不具备履行合约条件、经营理念的文化差异等都可以作为艺人单方提出解约的依据。当然,经纪公司也不会坐以待毙,势必会有相应制约和自保的条款。案情的下一步进展,一来看双方合同的条款,二来看双方消耗的决心。至于AEG方面向香港高院提请禁止张馨予擅自参与演艺事务的要求,在内地的演艺圈只会是一纸空话。
雪藏与封杀在唱片业适用,对影视圈张馨予这样的老手却不好使,除非有极端势力介入。影视圈每天都有人忙着签约和解约,大多数人都选择默默承受,对薄公堂的比较鲜见。演员和经纪公司签约如同恋爱,荷尔蒙的作用下难保一些迁就和疏漏,且就算合同条款再严谨,只要艺人不再相爱,总能找到解约的理由和契机。在影视圈,尤其是在内地的影视圈,经纪合同往往只是个形式,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曾不止一次听经纪人叹息,经纪合同还不如一张厕纸。反过来也同样听过不少艺人感叹,经纪公司不过是些吸血虫,只知道抽提成而不知如何运作。
2013年2月21日《京华时报》A26版娱说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3-02/21/content_19695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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