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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美国的司法公正与媒体自由……世言

(2013-01-23 10: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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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张先生看来,美国的司法公正是通过对行政权利的巨大的限制(也许应理解为在司法层面上对行政权利的不公平)来体现的,具体表现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终身制且一旦被总统提名任命当了主审法官,总统就再无权力免除其大法官职权,同时,最高法院却可以审总统,审政府甚至审政府法案。也就是说,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程序上高于行政权基础上的,张先生并未就如何保证大法官对社会正义能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作阐述,但实际上,他所说的媒体自由,就是保证之一。可以理解的是,无论何种社会制度,要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都是不可能,而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应当从制度安排上去寻求路径,其基本原理无非两点,一是确认人权并予以保障,二是对治理权的约束和监督。前者无须争议,重要的是后者。我们看到,在美国,这种约束和监督都是具体在制度上的,首先是分权制衡,尓后是对行政权的限制,再下来是体制外媒体自由的保障,由而构成一个制度意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社会。不可否认,这种制度并不会带来绝对公平,张先生亦举证辛普森案说明,在个案与制度之间是会有所冲突的,当这种冲突一旦成为社会问题,美国人的选择是:制度优先。因为美国人知道,社会公正是必须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破坏制度的“公正”,是社会不公的起点,而因保障社会公正致使某个个案无法达至公平,显然只能用社会的制度成本来理解,它有可能用不断增加成本的方法来解决,但总会遇到成本上限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在制度上人们也要面对一个性价比选择问题。

    美国的制度设计,是基于一个假定:人性总有恶的一面。因此,要靠制度来保障社会正义的主导地位,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大化,由而达致公平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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