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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邓玉娇一审判决》……抨议与回应

(2009-06-20 21:08:35)
标签:

杂谈

风无过 | 2009-06-18 09:41

 

网上流传有一种说法,调查结果90%接收判决,据说是新华网的,我搜了,因为我也想投一票,可没搜到,如果的确有,请知道的人告诉我。

我宁愿相信,之所以满意,喝多人启示是出于对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了解,把它误认为不负刑事责任,从这点来说,我认为你的文章有一点点意义,那就是指出了判决仍然有罪的含义,并且提出了“判决书一出,如前所述,如果检院就此罢手,就足以证明公权力屈从于社会压力,给了邓玉娇过量的法律救济。”,换言之,就是检察院不能坚守法律底线。

对于这一论断,我有条件的赞同,赞同的是结论,的确检察院没有坚守法律底线;条件是,修改其表现特征:不是屈从于社会压力(如果我理解没有出错,社会,在这里属于“官与民”中和官相对的一个哪个范围),而是屈从于“官”。

你的论证的确精彩,因此要反驳必然很费力,而且不见得效果良好。

但我想提醒你,你是在谈一个真实的案件,而不是做纯理论的研讨,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可以从法理说到法理,前者必须结合案情,结合证据,结合程序,这还不够,还有参与者的行为。你一定也知道回避制度的原理,那就是确保参与者的公正,约束其行为的公平。

你忽略的,就是参与者的公正与公平,尽管他们不在法律条文规定的回避之列。该案办理中种种疑点还未交代清楚,起码连起诉书中都还不能对黄某的行为做法律意义上的认定,把其中一些关键的概念代之以含义模糊的通俗说词,比如“强迫”“洗浴”,或“异性洗浴”,我认为这样的案情描述含混不清,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不知您是否会介意?

如果你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种种不正常现象不作了解,或根本就不介意,那我建议你不要随意地谈论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哪怕我等参与其中者也无法估计规模的“社会”人群所认识的公平与正义!值得任何人以严谨的态度去面对!!

 

王中秋 | 2009-06-18 10:29

 

你忽略的,

 ……………………

建议你看一下我在一五一十部落的其它文章和参与的评论,文章是《关于邓玉娇案的一些思考》,参与评论的是《关于邓玉娇案件应如何定性的理性分析》、《汉语词典强奸刑法法典》、《面对强奸,有没有无限防卫权》及《公安部领导拍板,邓玉娇被正式逮捕》,看看我有没有忽略你所说的“参与者的公正与公平”。

 

道文良 | 2009-06-18 20:42

 

也许您觉得我对您不敬,但我还是想问一下,假如您女儿遭受这种场面 您是希望她反抗呢 还是不反抗呢?或是有第三种方法? 如果您希望您女儿反抗 哪又怎么能保证您女儿的反抗力度刚好可以使对方丧失进攻能力或者进攻欲望 而不会至对方重伤或死亡您女儿是超人吗?她是武功高手吗? 谁家的女儿也做不到这点 关于这种案件我觉得只要当事人邓不去"追杀"侵害人 就应当算作正当防卫

 

王中秋 | 2009-06-19 18:59

 

我希望是一回事,社会公平又是一回事,如果能用我希望代替社会公平,那我同意你的观点。问题是,我们国选择了成文法,它就失去了衡平法的好处。

就行为而言,我当然希望反抗,但是我还会希望(只是希望,现实中大多人只是受本能控制的应激反应)她审慎考虑反抗的后果,包括是否会给自已带来更严重的伤害和对侵害人的伤害。

我想,你的观点是说考虑对侵害人的伤害是不客观的空话,其实我也是这样认为,关键是,我国刑法也是这样考虑的,所以,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这里有个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东西,它并没有明确什么情形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里就是法律为社会公正保留的栽量空间,如果当地法院认定邓贵大、黄德智二人共同持续对邓玉娇实施的有强奸意图的加害行为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事实,邓玉娇就可以完全无罪。

所以,即便我回应你一个简单的“希望反抗”,也并不一定也不应该会有你担心的后果出现,今天的判决,这里面还有个问题,你说的“这种场面”是什么场面?靠什么证明?

如果我们认真想一下,夏霖律师举报的事实是真实的吗?邓玉娇有确认吗?

 

农民兄弟:

哈哈,你真是一个书呆子式的法官,我的祖国如果让你执法,我想它没救了!你背那么多法律条款,似乎很专业,有发言权,可是你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错的。那就是你认为邓玉娇有罪。日本鬼子奸淫我中华儿女,我们杀死了小鬼子,这是我们中华儿女的罪吗?这还需要你们这些只会背法律条文而无视事实的法官去调解吗?那你只能用日本的法律去为小鬼子辩护,因为,日本法律支持日本军人使用慰安妇。邓玉娇在娱乐场所自然是慰安妇,她不为大日本帝国的圣战服务还刺死日本淫士,当以战争罪处以死刑!

 

王中秋:

可是你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错的。那就是你认为邓玉娇有罪。
……………………
那么请问,你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什么?你认为邓玉娇有罪吗?
你犯了个常识性的错误,你在中国,首先是个公民,所以就要有一个能够作为公民的基本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你不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必要的,那你根本没必要指望社会和法律的公平公正。
如果你愿意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理念,那请问,谁可以认为邓玉娇有罪还是无罪?是你我?还是法律?

把邓贵大换成日本人,于邓玉娇而言,在法律上是一样的,但于日本人而言,他除了要受中国法律的制栽,比起邓贵大,政治和民情对法律的影响更大,法律失败的可能也更大!

最后问一下:你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法律是胜利了还是失败了?法律战胜了谁?拟或败给了谁?为什么?

 

唐付民:

楼主的“标准”应该是五十年至一佰年以后的!在现实社会中,治理犯罪有两种标准:一是“法治”,二是“人治”。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基础,即公民的普法性、完善的法律条文、建全的法制体制(即通常说的“三权或四权分立”)。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去提倡“法治”则不实用!

从“邓案”的具体情况看,首先是邓贵大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不尊重“人权”)才导致其“凶案”发生。其次,在现今的中国有许多违法案件都不是依法办理的,而是用权办理的。我认为,邓案会激发民众的“抗议”,并能主导“判案”,应该是基于以上两因。——既然有权的不信法、不守法,民众也有理由不信法、不守法!

 

王中秋:

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去提倡“法治”则不实用!
……………………
这话说对了一半,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去提倡“法治”不实用不等于不需用,而且很明显,本案于“法治”而言,条件欠缺的只是公民的普法性,所以才有必要“提倡”
,我的文章,其目的,就是针对公民的普法性的欠缺,提倡法治。

既然有权的不信法、不守法,民众也有理由不信法、不守法!
……………………
这大概不会是我们希望的东西吧?

 

唐付民:

公民的普法绝对是需要政府去推动的!但在要求民众普法的同时"法制体制"的建全与"法治条文"的完善更是离不开政府的职责(开明或"牺牲")!否则,就只是在对普通民众进行"法治",而忽视政府的"法制"责任!

现今的中国最需要“普法”的是“党、政府与各级官员”!对于普通民众“身教胜于言教”,因为无数民众没有接受“高等专门教育”的条件,他们(她们)最易理解和接受的是“身教”!(哈哈,有句话叫“上梁不正下梁歪”)
——不知先生是否具备给“党、政府及各级官员”普法的能力,但一定不具备权力!

 


王中秋:

现今的中国最需要“普法”的是“党、政府与各级官员”!
……………………
我的看法是:党、政府与各级官员他们常对你我进行普法教育(包括反面的言传身数),他们更多时候是在知法犯法,对他们更需要的是予以监督,而不是普法教育。
重要的是,他们从不对老百姓进行如何行使监督权的普法教育,使得人们根本就意识不到法律还包括你我的监督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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