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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钉子户”,顶,还是不顶?

(2007-03-26 23:21:45)

 

问题一:法律上的判断?

关于“拆迁”法律法规很多,“牛钉”自已对法条也相当熟,能够抗争到今天,确属不易。要从法律上评判这个具体个案,恐怕仅以传媒报道的“事实”来认定该不该拆,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就“拆迁”这个问题本身而言,有一点是肯定的,过往的所有法律规定都是基于一个基本原则而设定的,那就是法律必须保证国家(政府)意志下的拆迁行为能够得到实施。由此推断,如果本案中拆迁人满足了拆迁行为所了涉及的法律程序要求,那么本案就只有一个结果,“拆”。这也就是专家江平先生支持拆的理由。

 

问题二:《物权法》能否成为判断的依据?

被老百姓寄予厚望的《物权法》,尚未生效就遇到了社会现实的挑战。从前一个问题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制定,不单未彻底解决私人物权边际的界定问题,也未体现私人物权的刚性权能。假设将本案的其他争议事项予以切割,完全适用《物权法》来判断,问题马上就出来了,《物权法》把拆迁权的渊源落在了“公共利益”四个字上,如果拆迁各方均持合法理据,那么政府认定 “公共利益”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又根据什么来裁定政府的认定是合法有效的?《物权法》并没有答案,换言之,在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物权法》实际上只是确定了裁判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只有具体办案法官才有权对此作出裁定。

 

问题三:本案的“公共利益”是什么?

    在一般拆迁法律关系中,法律可以认可政府籍以认定“公共利益”的一个逻辑:非个体利益的利益,都是公共利益。而政府这个逻辑能够成立,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当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被拆迁人必须为个体利益负举证责任,而拆迁人及许可人(政府)则无须为“公共利益”承担举证责任。撇开法理上的辩析,我们知道,法院一般只在行政诉讼中才会因应当事人的明确诉求而要求许可人(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这两个一般,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被拆迁人循法律途经维权时,实际上已处于一个先行假定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事实认知,这使得被拆迁人已经失去了公平的诉讼权。但是,《物权法》毕竟给了私人物权更具体、更清晰的界定,使得被拆迁人这一特定利益群体有了以“自愿合同权”对抗政府的“公共利益”认定的可能。由此,我们发现,在本案中,除了由政府认定的“公共利益”外,还出现了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 “自愿合同权”。

需要明确的是,“自愿合同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此意义上讲,被拆迁人不能拥有完全的“自愿合同权”,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

 

问题四:法律可以作什么?

现行法律只能按诉讼程序走下去;《物权法》要等生效,在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与现行法律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立法者本身对国家现实的正视与权重的考量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调整。有一句法学名言: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牛钉”问题既一例。法律今天很尴尬。

 

问题五:发展商可以作什么?

商业行为,能作什么作什么。想作什么?不知道。

 

问题六:政府可以作什么?

程序上的合法行为自不必待言,包括向社会说明对“公共利益”认定的合法依据。但更重要的是,政府本身不是法院,但解决社会问题却是政府的行政职责,也是政府的政治责任。“牛钉”问题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全国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政府当然有必要也应当从国家政治生态的角度重新审视“牛钉”问题,主导问题的解决。

 

问题七:要顶吗?

依法判决,相信阳光下的审判是对全体国民的公平和最好的国民素质教育。要顶!

妥善解决,自已的权益要自已主张,“牛钉”不是人大代表,但却代表了民众对物权的主张。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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