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这二个概念都是建立在人文基础上的人类文明的观念,但却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现在社会上关于同性恋的讨论往往将其与婚姻关系放在一起来探讨,但却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实际上同性恋只是指一种性取向,我们知道,异性恋的生物基础是异性繁殖,在人类进化与繁延这个自然规律面前,它是一种本源性的常态,在此意义上人们完全有理由说同性恋是人性的变态。基于人类文明的发展,现代社会细分了性行为、性取向与生殖关系之间的区别,将同性恋与建立在生殖关系基础上的性行为区格开来,遂将“变态”这个具贬意之辞弃之不用。这已充份显示了现代文明社会的理性和包容性。但与此同时,也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人们主观理性的不足。也就说对同性恋的只有包容而无批判(这里要强调的是,反对并不等同于理性批判)的接纳.
回头再看婚姻关系,它所涵盖的社会关系要复杂的多,婚姻在整个人类社会中(无论古代现代,东方西方,走婚、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它都是指社会所认同的男女关系以及由此而建立的家庭关系(在现代社会里表现为经济关系)和生殖关系。这里所说的认同是指受到法律(社会强制力或公权力)保护,而不受保护并不等于不被认同,不被认同也不等于完全不受保护。婚外情是不受保护的,但在现代社会却允许自由离婚,说明社会对婚外情本身是持认同态度的;非婚性关系本身不被认同,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却予以了婚生子女同样的保护。所以,在讨论婚姻关系时,一不能脱离社会认同这个概念、二是必须认识到,不被社会认同的爱和快乐的男女关系从人类有婚姻制度那天起就存在了。
而同性恋其实与婚姻关系并无实质关系,首先是同性恋的基础即性取向与性行为对象的意愿这二者与社会第三人没有直接冲突,同性恋之间的关系与一般人与人之间的(交友或交往)关系基本一样,并不会发生婚姻关系在生殖意义上的人伦后果和社会意义上的经济后果,以婚姻制度介入同性恋,其实并非理性之选。第二,婚姻制度是社会应因男女性关系所导致的社会后果而设定的行为规范,它建立在男女(性)关系和其社会后果二个基本要素之上。同性恋行为并不具备这二个基本要素,婚姻制度从根本上讲也就无法规范同性恋行为。把二者放在一起讨论是把二个本只是相交的概念叠加为一体,当然也可通过讨论而将二概念清晰区别而认知。至于西方国家为同性婚姻立法,则是另一问题,即所谓的法律泛滥和唯法主义混同的后果,认定是否恰当,为时尚早。
李银河说婚姻应是爱和快乐,如果仅放在一男一女的相处上看好象也很对,但我们知道婚姻关系中的一男只能是社会的男,而一女也只能是社会的女。只有亚当与夏娃才是纯男女关系,而他们的关系却是与婚姻无关的。社会中的人,无论男女,感情可以专一但并非一成不变,爱可不变但也可以是多元的,快乐可以是全方位的但性感却不可能在一个人身上永远激情绽放。所以如此,我们才需要婚姻,婚姻制度保护的是我们不受到因人类人性上的不足而可能带给我们的伤害,人性中的真、善、美如果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人要探讨的不是要不要真、善、美,而应当探讨什么才是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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