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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5.09)小人蛇的权利

(1997-05-09 18:13:40)
分类: 五常谈经济

我不是法律专家,对移民法例毫无研究。但我毕竟读书识字,文字的清楚与否,可以有哪几种解释,总可以应付得来。

近来听到不少有关小人蛇偷渡来港的消息,以及从传媒中看到被遣返的小孩子哭哭啼啼的报道,我禁不住问朋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一位朋友给我看《基本法》有关的法律,一看就明其理,使我对政府(现任或候任)的言论及处理方法很不以为然。《基本法》内对小人蛇的权利说得非常清楚——应该是不可能更清楚的了。

《基本法》第三章,题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十四条(该章第一条)说: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根据以上第三节说得再清楚不过的,凡是一个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所生的子或女,只要拿得出证据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就算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港人与大陆人合法结婚而生的,有出生证明书及其它文件为证,当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原则上,由香港人在中国所生而非「婚」生的子女或「私生子女」,也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这后者要拿出证据来当然比较困难,但科技发达的今天,DNA验证可靠,法庭应该接受。

九七回归之后,在适当的地点开一家「DNA验证中心」应该是一门好生意。而假若香港的人民入境事务处客观从事,有权来港作「永居」的中国小孩,何止几万或十多万?

是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今年七月一日起,香港特区政府不能对港人所生的中国儿童入境,加以配额的限制。事实上,只要有足够的证明文件,七月一日起,港人在中国大陆所生的子女,再没有非法进入香港这回事。

七月一日起,香港特区可以阻止或延迟有香港「永居」权利的中国儿童入境的唯一办法,是要求中国禁止或阻「迟」这些儿童离境。这样做,有两个困难。其一,阻止这些儿童离境,是否合法,是一个疑问。当然,中国当局可以做外间认为是不合法的事,然而国际舆论会怎样说,对中国又有什么好处,是一个问题。

其二,纵然中国可以名正言顺地阻止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儿童出境,但这只会助长边防干部的贪污。既然这些儿童有香港的入境权,有权利与生父(亦可能是生母)一叙天伦之乐,边防干部则大可为「大义」而大贪其污也。说实话,要是我有机会,这样的贪污我也会考虑去干。(将「收获」所得捐出去作「非法」出境儿童的奖学金,不是很有意思吗?)

根据以上所述,今天香港的「现任」与「候任」政府的言行,是有两点值得批评的。

第一,港府在七月一日之前的今天,把非法偷渡来港的小人蛇遣返大陆,于法有据,但于人情是令人反感的。离七.一只有数十天,而孩子又是那样年幼无辜,数十天的人情也不放过,怎样说也不近情理。倘若有一个被遣返的小孩再作小人蛇而途中不幸丧命,被上头下令押他或她返大陆的仁兄,可能会终生抱憾。就算被遣返的儿童不会再作小人蛇,其心理的影响又怎样计算呢?

第二,我见到董特首在电视上希望如本文所说的儿童分批来港,以便香港能(有时间)为他们准备一下教育的设施。说得头头是道,但于情于理有所不合。于理不合,是因为依照基本法,香港特区没有权要他们分批来。希望归希望,法理归法理,不应该混为一谈。于情不合,是假若董特首自己有儿女在内地,他会否赞成分批来,而又是排在第几批呢?董先生看来是个性情中人,这个「情」字他不可能不懂得。

董先生关心进港儿童的教育,我很有同感。如果他真的关心,他会像我一样,赞成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儿童的母亲,应被批准来港。

世间没有任何教育比母亲的教育重要!更何况,天伦之乐,父母若缺其一都是美中不足之事。

《基本法》既然那样说,修改《基本法》既然是那样不容易,我们不应该在法理上吹毛求疵,「做」出一些令人笑掉牙齿的「新」法;我们应该做的,是在伦理那方面着想。这可使我们心安理得,也可以一博国际舆论的称赞。至于香港为此而有人满之患,情之所至,法理所在,是没有什么值得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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