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五常谈经济 |
两三年前,我曾再三为文提过这样的事:中国大陆的体制改革,是到了比较困难的境地了,所以若要继续改进,有震撼性的决策措施是需要的。我当时指出这些大手笔的措施,包括解除外汇管制,解散国家职工,以及将土地出售等。在那时,有不少朋友认为这些是不可能的事,只不过妙想天开罢了。我虽然没有他们那样悲观(正如佛利民所说,在中国的前途问题上,我是世界上最乐观的人),但也总觉得这些建议过于大胆了;实现的希望有点渺茫。
希望之为愚妄,正与绝望相同——是罗曼罗兰说的。所以,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我发表了《出售土地一举三得》,建议中国大陆以卖地的方法来帮补基本建设的费用,也可减少及简化那些左抽右抽的税项;而更重要的还是,以此来推行私产制度。没想到,过了不久,深圳邀请我到那里讲述卖地的方法。在那次谈话中,我指出土地之所以有价值,不是在于土地的本身,而是在于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以及从这些权利所能得到的收益。因此,在卖地之前,他们要花一年以上的时间去搞好一套土地法例。目前,他们的土地法例还是不够完善的;但去年十二月一日,深圳第一次公开拍卖土地了。那天刚好是我的生日;我想,能见到「共产」中国出售土地的创举,总算不枉此生。
且让我先说一段闲话。在深圳拍卖土地的前两天,当地的两位朋友到香港来找我,说他们没有拍卖官所用的木锤,问我在哪里可以替他们找一个。我说,若找不到,用铁锤也别开生面,无伤大雅。我又说,不知道拍卖所用的木锤是否与法庭上法官所用的一样,要是一样的话,我倒可以到法官朋友那里偷一个来。他们一笑置之。隔了一天,我在香港电视上看到深圳准备应用的拍卖木锤——他们终于找到了,使我如释重负!
内资必胜是可惜的
去年十二月的深圳土地拍卖,外资机构可参加,但必须用在深圳注了册的公司之名义下注。在那次拍卖的前两天跟深圳朋友闲谈时,我问:拍卖的价格是用人民币还是用外币的?答曰:当然是人民币。我喟然而叹:那么内资是必胜了,真可惜!为什么内资会必胜呢?理由很简单。在明目公开的拍卖上,外资付的是人民币,胆子再大也不敢从黑市换取人民币来结帐;付钱时外币一定是按官价汇率计算的。但官价汇率比黑市汇率相差几达一倍,而内资所用的人民币,并非以外币按官价兑换而得的;因此一元就是一元,亦即是人民币的「黑市」币值了。这样,怎会不稳操胜券呢?
深圳土地拍卖的结果,支持我对「内资必胜」的推断。虽然外资机构有报名参与拍卖,但到临场举手叫价时,他们却不见影。这可见经济理论的推断与其它严谨科学的推断,是不相伯仲的。
我认为内资胜出是可惜的观点,说起来,还是另一回事。中国大陆的体制改革,往往是向前走两步,向后退一步。试想想,若内资获地,北京当局大可改变初衷,将卖出了的土地收回成命。但若外资胜出,政府要反口,或要增加土地使用的约束,就会引起广泛的反响了。在中国大陆下了注的其它外资机构会触目惊心,谋求退策,而还未下注的外资就会望门却步了。这是说,以卖地推行私产制度是大陆体制改革应走的一大步,而这一步,如果外资获地,发生变故的可能性一定是较小的。
最近,上海又打算拍卖土地了。这一趟,外资公司不仅可以不在上海注册也能参加,而且外资获胜的机会是比深圳那一次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在上海新近的发展中,外资能比较名正言顺地以自由市价兑换人民币的机会是增加了:黑市转灰而几近于白。那里快将成立的外汇交易中心,似乎比深圳现有的外汇调剂中心有较多的自由。在目前我还没有全面的可靠资料;虽然时间急迫,但说不定,到了卖地之日,外资能以近乎自由市价的汇率兑换人民币。我衷心希望外资能在上海一鸣惊人。
几个重点不可忽略
中国大陆拍卖的土地,并非年期永久的。这不重要。没有永久年期,可以施行私产之实而又能保持土地国有的形象(正如租了房子,房子还是业主的);在体制改革期中,我们难以苛求,不要坚持中国大陆的土地所有权要像美国那样的。香港的土地权利也有期限,到期之时补地价可也。重要的是年期要够长,使投资者大胆下注。这一点,北京的执政者是明白的,不用我们关心了。(上海这次拍卖的,工业地年期四十,商业地年期五十。)
值得我们关心的,是另外几件事。第一,大陆因为政府要养的干部太多,加上各种贪污、浪费,在财政上有困难。卖地所得,如果用之以养干部增加特权利益,那么中国土地再多,卖地也只如担沙塞海,无补于事。所以我认为,政府最好能预先指明卖地的收入,日后可以作什么用途;然后坚持资金用途不变,或要将这资金转作别用时,事前务须用严谨的衡量准则来取决。
第二,中国大陆目前对土地的转让权有多种约束,实在是不智之举。例如,去年十二月深圳拍卖的土地,未经建设的不准转让;而建设后,将物业(房产)出售时,应得的利润又规定不能超过投资成本的百分之十五。我曾经指出过,马克思理论中一个根深蒂固的谬误,是资产转让时的赚价被视为不劳而获的收入;所以中国大陆不仅反对赚价,也反对资产自由转让。在拙作《资产转让为何重要》(见《再论中国》)一文内,我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资产的自由转让有百利而无一害,而转让的赚价,是对冒风险者的一种补偿及眼光独到的投资者的一笔正当收入,于情于理是不应反对的。当然,就投资而言,幸运或倒霉的成份是存在的;但我们无从分辨何者为幸运或有本领,何者为倒霉或低能。
土地的转让越自由——这自由包括自由赚价——拍卖所得的地价也就一定越高。那是说,首先在土地上赚价的,不是他人,而是政府当局。政府又为什么要作茧自缚呢?难道那肤浅的剩余价值的谬误,真是驱之不去?上海这次卖地,对转让权的约束似乎是较深圳的少一点(有关详细规例的资料我尚未取得),是有了进步,但无谓的约束还是存在的。上海既有改进,深圳不会后人;据说深圳正在考虑放宽土地转让的自由。这是健康的改革竞争——希望这种现象能在大陆一般化。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的私产化明显地与目前中国的宪法有矛盾——其它不少事项也有矛盾,但将土地卖给私人或私营机构是最为明显的了。所以北京当局打算在月内修改宪法。这宪法曾经修改过好几次了。虽然再修改是反映体制改革的有所成就,但宪法改得多总有问题。我担心的是,这次修改所带来的效果:不能进一步、大胆地进行私产制度。四个坚持的阴影仍在。这次改了,过得几年,中国有更大的改进时,宪法又要再考虑修改了。如此下去,宪法的存在会阻慢了体制的改革。
因此,我在这里要作一个与法律原则不协调的大胆建议。中国这次的修改宪法,在某些事上,不要写得太「实」、太明确——文字上高技巧的「不明确」,可以容许多方面的体制发展。在体制改革的过渡期中,宪法不太重要,而灵活的「不太明确」的弹性,在这期间是大有用场的。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得头头是道,看准了私产制度大有可为时,把现有的概念上的谬误抛弃,那就来一次宪法大修改,明确地肯定私有产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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