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五常谈经济 |
我针对中国大陆的清洁卫生下笔,不是因为那里比香港或台湾污秽,而是那里地大人多,处理清洁比较困难。当然,同样的分析可应用在任何有清洁问题的地方。
说实话,目前中国有好些地区的清洁这几年大有改进。困难还是不少,而藉着非典祸害的说服力大搞清洁卫生,今天是好时机。
我是个高举产权界定与市场运作的人,所以不可能是个无政府主义者。产权是要由政府界定的——或者说,凡是协助界定产权的机构,「政府」是也。我不相信世界上有——或应该有——没有约束的自由,问题是怎样约束而已。另一方面,「政府」的定义不简单。我在《经济解释》卷三第六章提出的政府理念,不一定是大部分经济学者认同的。
首先要说一个大原则。任何经济活动都可以由政府做,也可以由市场做。二者择其一,同样的利益,成本哪方面低就应该由哪方面做。这考虑不仅是生产或服务的成本,而是包括交易费用。衡量政府相对市场的成本不容易,但一般而言,市场可做的,其成本通常比政府低。所以在衡量不易、难以取舍的情况下,有市场做过的先例,选市场。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黄金定律,千万不要忽略了。
我说过了,瘟疫因为病者负,染者也负,不容易界定权利然后在市场成交,所以政府要管治。但清洁卫生是不难界定权利与责任的。这方面,政府的职责是界定清洁的权利与责任。中国今天的权利制度大有长进,伸延到清洁那方面去不会有大困难。
八十年代我屡次提出,北京当局要尽量把权力下放。今天回顾,这方面他们办得比我当时希望的还要好,还要快。主要原因,是当时盛行的承包责任制,用作权力下放是一级机制。正如工业所用的层层承包(香港工业所说的判上判),转用于中央把权力(承包责任)下放至省,省至市,市至县,至镇,至村,至组,至户,最后至个人。利益的权利下放,单位愈小其(总)权力愈大愈妙。另一方面,单位愈小其责任则要按利益的增加而增加。这些是承包责任机制的基本目的。
看清洁的问题吧。甲需要清洁,有权利不受到乙的不洁所侵犯(记着,因为交易费用高,不要考虑高斯定律的另一面),如果甲乙之间的清洁权利与责任能界定清楚,问题就容易解决了。这里有两个困难。第一,在某些情况下,清洁的权利与责任不容易界定清楚。这方面的分析下期再谈。第二,这里要说的,是由上至下,由人多至人少,由地大到地小的层层界定清洁的责任,是要由政府立例协助的。
举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吧。美国华盛顿州的海滩,有公众的,有私人的。私人的远比公众的清洁,不言自明,不需要解释了。划定海滩的清洁范围应该由谁负责,清洁就容易生效。
重点来了。上文提到自上而下的层层清洁责任界定,怎样界定是个头痛的问题,需要有明智的设计才可以减低监管费用。设计是指设计法例然后监管。这设计要怎样做呢?告诉你吧:自下而上。先界定个人的清洁责任,继而户,户而组,组而村,……倒转过来,从个人推上去,我们会远为清楚每层的清洁问题所在。
是的,设计层层清洁法例的方法是自下而上,法例推行后,监管又再倒转过来,自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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