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五常谈经济 |
说到界定清洁的权利与责任,我们要重视两个原则。
其一是「有权利必有义务」这个老生常谈,是对的,但倒转过来我们问:有义务可不可以没有权利呢?这个问题经济学者很少提及。原则上,有义务可以没有权利:你要作义工,不求分文,不会有很多人反对。然而,一般来说,没有权利,义务来得不易。这也是说,要人义务清洁,没有相称的利益回报,义务来之不易,因为交易或监管费用是偏高了。
举一些例子吧。海滩是我的,我清洁海滩得来的利益我可以享用,我的清洁意图当然高于海滩是公有的。我清洁了自己的海滩,邻居看得舒服,是「义务」地服务了邻居,社会的利益增加了。现在假设政府立法例,指定街上的每家商店要负责清洁店前的行人路。可以办到吗?可以的,监管费用不少。但假如法例说,每家商店清洁店前的行人路,商店可用行人路的一部分作为销售用途。这样,每店清洁行人路的监管费用会大幅下降。这解释了界定权利与责任的清洁范围为私产,对清洁是那样重要。要人「义务」清洁,给一点权利为诱是正着。
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高斯定律,如果加上交易(及监管)费用,其「产权不管谁属效果不变」的说法是错了的。想想吧,工厂污染邻居,高斯的推理是:如果邻居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工厂可补偿给邻居而增加生产(多了污染);倒转过来,如果工厂有污染邻居的权利,后者可补偿前者使其减产(少了污染)。权利界定不同,只要界定了给任何一方,污染程度一样,是高斯的「不变」定律。
高斯的想法没有错,但要基于交易费用微不足道,或不管权利谁属,交易费用都是一样。问题是交易费用不是一样。工厂产出的本身对工厂有利,要工厂补偿邻居或自己约束污染,是把利益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挂钩,利益的压力所在,责任就比较容易监管了。倒过来,邻居受污染,本身是损害,再要邻居出钱或负责减少污染,不是不对或不可能,而是交易(监管)费用会上升。
这里的要点不是说权利与责任挂钩,污染或清洁的问题就会由市场成交处理,而是说这「挂钩」会减低监管困难。你负责,我给你权利,你负责的意图增加,所以监管费用比较低。是浅分析,但经济学有时就是这样婆婆妈妈的。
转谈第二个原则吧。公众污秽的产生往往是起于微不足道的个人利益导致不微小的公损。废物箱就在你的面前,但你却要把废物丢到地上。君不见,在香港或国内的公园或公众海滩的烧烤场地,废物箱多的是,但地上废物满布。小利益或小成本的行为不容易查察监管,是以为难。
我说过了,因小私利而引起大公损的行为最好由风俗处理,让人民互相监管,或以歧视的方法来约束不清洁的人。政府的参进,首要任务是尽可能界定清洁的权利与责任,而这方面,为了减低监管费用,我们要把权利与责任挂钩。但困难还有:有好些情况权利与责任的界定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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