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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表示,后悔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早期是不被接受的,但是。但是后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发现,消费者和商家签订合同,如果标的金额巨大,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家庭理财,甚至孩子上学、老人养老等一系列家庭理财计划的重大安排时,需要给一个单纯的后悔权。
他认为,后悔权能促使开发商把涉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的披露出来,这样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小了。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他认为需要严格限定消费者后悔的时间,他指出,目前发达国家主流期限是三天到十四天,考虑到消费者在当前不太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够理性,企业经营行为也还没有深度自律的情况下,应该是长一些的时间,如14天。
从随机调查的开发商来看,他们普遍对合同前的后悔期限持理解和接受态度,但是对合同后再后悔表示接受不了。
对于刘俊海提出的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丁沪认为,在建委的标准合同中,已经经过了多次修改,逐步完善,买房人的知情权可以通过完善购房合同来改善。
刘俊海对于开发商集体反对感到意外,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商应该有更对的自信来面对“后悔权”,他觉得,现有的制度倾向于开发商的现象很明显,主动接纳置业者后悔权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房产界应该更自信地面对该问题,后悔权会严格限定期限,而对于恶意退房和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他表示,如过有此类现象,可以通过另外的渠道追究恶意行为组织者的民事责任,是具有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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