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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发商称反对购房合同“后悔权”

(2009-06-16 18:35:56)
标签:

房产

 

 

   继近期透露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时增加购房人“后悔权”后,6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在新华网的访谈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表示,后悔权和合同法的撤销权是单独的制度设计,同时要严格规定后悔期限。但记者对开发商的随机调查显示,他们对正式合同“后悔权”持明确的反对意见,认为和国外的制度前提有重大差别,可执行性不强。

                           后悔权考虑最多十四天

刘俊海表示,后悔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早期是不被接受的,但是。但是后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发现,消费者和商家签订合同,如果标的金额巨大,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家庭理财,甚至孩子上学、老人养老等一系列家庭理财计划的重大安排时,需要给一个单纯的后悔权。

他认为,后悔权能促使开发商把涉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的披露出来,这样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小了。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他认为需要严格限定消费者后悔的时间,他指出,目前发达国家主流期限是三天到十四天,考虑到消费者在当前不太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够理性,企业经营行为也还没有深度自律的情况下,应该是长一些的时间,如14天。

                          开发商称个人信用体系不支持

 远洋地产市场总经理肖劲表示,理解消协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但是该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执行是以个人信用制度健全为前提的,目前内地的个人信用体系远没有到可以追溯恶意退房者的程度,此时推出将会对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诸多影响,如有可能出现竞争者恶意组织购房退房的情况;此外,由于房产本身具有独特性,如楼层和朝向等,如有个人刻意占有房产资源,给其他购房者造成优质房源供应的紧张,也缺乏个人信用约束。

 协成经纪营销总监丁沪、亿城营销总经理遇秀峰、顺开房地产总经理王宝海等皆表示,以目前的认购期七天左右的时间,已经能够很好的解决后悔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延长认购期到14天,更具操作性,如果将后悔权延续到合同签订后,会面临与《合同法》冲突的法律层面问题,操作难度较大。

                             刘俊海称民事责任可弥补信用缺失

从随机调查的开发商来看,他们普遍对合同前的后悔期限持理解和接受态度,但是对合同后再后悔表示接受不了。

对于刘俊海提出的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丁沪认为,在建委的标准合同中,已经经过了多次修改,逐步完善,买房人的知情权可以通过完善购房合同来改善。

刘俊海对于开发商集体反对感到意外,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商应该有更对的自信来面对“后悔权”,他觉得,现有的制度倾向于开发商的现象很明显,主动接纳置业者后悔权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房产界应该更自信地面对该问题,后悔权会严格限定期限,而对于恶意退房和个人信用系统的不完善,他表示,如过有此类现象,可以通过另外的渠道追究恶意行为组织者的民事责任,是具有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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