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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离真正的“消费者”还有多远?

(2007-06-13 14:02:13)
 

 

 

购房是不是一种消费,好像从来都没有人质疑,但是买房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争论一直就没有停。

我们一直自称消费者,但是购房人还不是“消费者”。

 

之所以房地产界和理论界不肯把“消费者”的头衔赋予买房人,是因为消费者有专门法律的保护,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有着一系列令房地产商胆寒的保护条例。

 

以《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北京房地产发展的10多年,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益不懈的斗争着,也曾付出过惨重的代价。2000年初,大连的一位女士,受美国亲属的资助在亚北一个项目买了一套别墅,开发商收了全部房款,却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一年后,还没有动工修建。官司打到了法院,居然没有法律依据和任何判例给买房人一个说法,最后只好协商解决调换了一套别的住房;更有甚者,某个楼盘一套房子居然卖给了不同的4个买主,事发后官司打了几年,只是退还其中三人房款了事,而开发商却无偿地使用了业主资金。

 

那些年,买房人确实不是“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专业性不均等以及保护措施不力,使得购房纠纷一再发生。

 

我们的消协一直在努力说服理论界,给购房人“消费者”待遇。部分专家反驳道,购房行为不是日常消费,并且数额巨大,适用消法会给房地产企业打击过大。

 

可以算一个账,以北京为例,一套房子动辄几十万,如果开发商真有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东窗事发的时候,不仅仅返还几十万房款,还要依据四十九条给与另外几十万的赔偿,并且,一次欺诈不可能只发生在一个卖房人身上,全体业主可能都要看看自己的合同。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去垢纳新才能进步,今天的买房人已经不必如临大敌不带律师不敢签合同了,随着房地产法规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风险被规避了。从网上公布企业资质、销售许可证,不封顶银行不给办按揭到全国普遍实施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购房人能实实在在看到自己所购房屋的价格和销售信息。

 

今年3.15前后,中国法律界的专家们在北京开会,给发生在鹤壁市的一起案件给了很高的评价。

 

当地一个房地产企业,将一所违规建设已经被建委勒令拆除的房子卖给了某人,后来补办了手续,又将此房做了抵押,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了该房屋未经规划,已受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及该房此时已设定抵押、正处于抵押期间的事实,导致业主所购买的商品房处于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状态,认定为对买房人构成欺诈。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返还购房款,同时赔偿与购房款相当的经济损失。

 

专家们终于承认,“商品房也是商品,买房人也是消费者”。

 

这个判决,开房地产法律之先河,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经营者来说,加大其违法行为成本,具有惩罚警戒作用,让他们望而生畏、望而却步,达到规范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目的。

 

购房人已经逐步成为了消费者,但是房地产界还应该加强自律,我们买房子,什么时候能够像逛商场一样“无理由退货”?什么时候能像买汽车一样能够“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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