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最高的税负怎能不“痛苦”
(2009-01-21 2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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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最高的税负怎能不“痛苦”
赵志疆
我国是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也是全球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有数据显示,按1992年的年报统计,美国的税收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总额的0.58%,日本为1.13%,而据有关专家透露,估算中国这一指标近年来已接近8%。(1月21日 经济参考报)
看到这样的话题,很自然地使人联想起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自2000年《福布斯》开始推出“税收负担痛苦指数排行榜”之后,中国的排名一路飙升,2004年位列第四,2005年已经跃居次席。虽然学界对其计算方式存有质疑,但国内税务负担相对过重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次数据披露,无疑为过重的税务负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成本最高的税务负担怎能不令人感觉“痛苦”?
征税当然是有成本的,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杠杆,其中成本越低,民众与企业的纳税成本就越小;在税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降低税收成本,意味着可以将更多的税金投入再次分配,而不是消耗在“路上”。税收成本过高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税务机关普遍缺少应有的成本意识;更深一层追究,则在于针对税务机关的考评只计算收入而不考核成本——为了调动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普遍实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政策,税收总量之外,税收成本是一个极易被忽略的指标。
报道中描述了这样一个事例:一家浙江企业在安徽凤阳投资12亿元建厂,目前尚处于投产期,还没有产生利润,然而,凤阳县的国税、地税部门已经纷纷争着要企业申报。凤阳县国税局副局长邓立公对此无奈地解释道:“每家都有任务,每家都要收入。”这似乎可以看作是税收法制不够健全的一个缩影:按照相关规定,两家税务机构都有权对企业征税,而重复征收显然又不尽合理,究竟应该如何取舍?如果说不计算成本的考核制度给了税务机关足够诱惑的话,并不完善的税收法制毫无疑问使他们看到了兑换部门利益的希望,双重诱惑之下,他们怎能不积极招兵买马、扩充实力范围?
税收制度的不公,不仅仅体现在征税主体的模糊上,同时也体现在对纳税群体的区别对待上。资料显示,外资企业税负是15%,内资企业则高达33%,而内资企业又分为国营和民营两部分。对于国营企业来说,国家投资办厂并不要求分红,只是收取税金;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税金之外还要拿出利润进行分红,同样的税率自然会有不一样的感受。正是由于税负的不平等,导致偷税避税的多是内资民营企业,由此迫使税务机关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然而在征税成本进一步提高之后,其反映在税负上的压力更多的还是要由民营企业来承担,由此不免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全球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无异于一记警钟,暂且搁置是否应当合并国税与地税这样颇具争议的话题,精兵简政应当是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毕竟,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费用开支,也能相应地降低征税成本。要实现这种目的离不开三个方面:首先,应当健全税收法制,明确谁来收税、收多少税、为什么收税,从而在维护税法刚性原则的基础上,降低执法成本;其次,改革税收激励制度、优化税收环境,在加强社会监督、避免随意执法的同时,增强服务意识以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尊重;最后,优化组合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不至于因精兵简政无所适从。
金融危机的寒流之中,减轻税务负担的呼声日渐强烈,减负,不妨先从降低征税成本做起。可以想象的结果是,何时我们能摆脱“税收成本最高”这样尴尬的帽子,我们距离“税收负担痛苦指数排行榜”就更远了一步,这样的税负分担将更加合理,也更加容易为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