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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砍伐证”不过是办证经济的产物

(2008-09-19 12:01:33)
标签:

玉米

砍伐证

办证经济

杂谈

“秸秆砍伐证”不过是办证经济的产物

赵志疆

 

近日漯河市某乡镇出现一件怪事。农户收割玉米必须先向镇政府缴费办“砍伐证”,每亩缴费500元。而绝大多数农户因为未办“两证”,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9月18日 华西都市报)

 

实际上,“凭证收玉米”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去年这个时候,河北省成安县就曾因“秸秆放倒证”名噪一时。看到这些,不由得使人在惊叹“办证时代”囊括城乡之余,倍感惊诧——难道千百年延续至今的收割玉米方法竟然一直是在“无证经营”?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农民和收割玉米,显然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和“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显而易见,无论县政府还是镇政府,根本无权就收割玉米设置障碍,如此做法是一种典型的公权扩张与越位。

 

那么,公权越位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从裴城镇每亩地500元的办证收费标准或许可见一斑。尽管当地负责人信誓旦旦地表示,“所收费用只是一种押金,将来还要退还”。但虚无缥缈的“将来”到底是什么时候?与肆无忌惮的公权扩张相比,乱摊派乱收费简直就是“小儿科”,当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的时候,哪个农民又敢奢望他们能够主动退还自己交上去的钱?更何况,“秸秆砍伐证”,本身就是有成本的。从每天派人派车深入各个村庄宣传,到每村的田间地头都有政府聘用人员站岗值班,当地政府为了办证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如果将办证费用如数退还村民,毫无疑问意味着政府将独自消化其中成本,对于这些明显属于预算外的开支,政府究竟将以何种名义抹平账单?当收费标准远远超出一纸证件所应承载的价值时,谁又能说这不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办证经济”?

 

“凭证收玉米”的理由冠冕堂皇:防止农民割下秸秆进行焚烧。既然只是为了阻止焚烧秸秆,何必干涉以何种方式收获玉米?如果这种逆向“有罪推定”可以成立的话,干脆要求“凭证种玉米”岂不一了百了?公权越位为寻租铺平道路,公权寻租则为越位提供动力,当这两者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又有什么令人瞠目结舌的规定不会凭借一纸公文理直气壮地下发?

 

公权行使不仅应明晰范围,更要遏制住寻租的冲动。当“秸秆砍伐证”之类规定不断撞击人们视线的时候,不由得使人怀疑——后来者是否从曾经的事例中得到了什么暗示或启发?一边是越位寻租所带来的可观收益,一边是惩戒问责的疲软缺位,这究竟是“负面案例”还是“成功典型”?当荒唐政令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时候,普通民众惊叹之余大约也就只有徒呼奈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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