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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恶意讨薪”到“恶意逃薪”

(2006-08-20 23:59:17)
分类: 赵言赵语

从“恶意讨薪”到“恶意逃薪”

赵志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王力伟总队长18日表示,劳动、公安、工商、地税等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初稿已完成,预计广东省首部打击“恶意逃薪”地方性行政立法将在年内出台。(8月20日  珠江晚报)

随着“恶意逃薪”这个新名词的出现,自然而然地使人联想起另一个新名词——“恶意讨薪”。两者之间的差别虽然只有一个字,但传递出来的内容却有天壤之别。

关于“讨”字,《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多种注释:乞讨、讨债、声讨、讨伐、讨厌……在“恶意逃薪”之中,一个“讨”字几乎囊括了上述所有注释。因为要讨口饭吃所以打工,而老板欠薪自己将面临乞讨,不得已只好上门讨债,逃债未果只好聚众声讨,声讨无济于事只得挺而讨伐,然而却因此引起有关部门的“讨厌”——不时可见的“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即是明证。

相比之下,有关“逃”字的注释很简单:逃避或者逃跑。无良企业面对讨债者,不是高挂“免战牌”就是脚底抹油溜之乎也,于是剩下义愤填膺的讨债者站在那里无处讨还公道,甚至因“讨”生“厌”,并最终导致自讨苦吃。

“逃薪”和“讨薪”在逻辑上明显是一种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逃薪”,为什么会有人去“讨薪”?而“逃薪”者和“讨薪”者的强弱差别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什么要千方百计乞求讨要,甚至不惜以“恶意”相向?

正是因为这样的因果关系和强弱悬殊,“恶意讨薪”这一说法自从面世之初就饱受各界舆论的谴责。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的语境下,恶意讨薪者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与此相对应的是,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恶意逃薪”者采取同等“力度”的处罚措施。即使不谈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问责手段显然也缺乏最起码的平衡精神。

从打击“恶意讨薪”到打击“恶意逃薪”,虽然只是改动了一个字,但表露出来的却是一种观念的转变和态度的调整。打击“恶意逃薪”不仅意味着理清了两者内在的因果关系,而且意味着劳资双方可以平等地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博弈,任何一方触犯了法律都将会受到法律同等的制裁。可以想象,如果“恶意逃薪”能够得到有效遏制,被欠薪者何至于穷追不舍“自讨苦吃”?而即使真的出现别有用心的“恶意讨薪”,相关部门在判断起来也会变得更加容易,其处理结果也将更加具有说服力。

“恶意逃薪”不除“恶意讨薪”难止,对一个“恶意逃薪”者的姑息纵容,很可能意味着对多个“恶意讨薪”者变相的鼓励,因为身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如果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根本无力与企业进行抗衡。如何有效解决此类劳资纠纷,广东省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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